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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类教研经费使用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2-03-22浏览次数:155

  经2009年3月11日院务会讨论通过,对沪济字(2007)第21号文《关于各类科研经费、整改专项经费使用暂行规定》修订如下:
  一、市教委、财政等上级部门纵向科研经费
  1.学院不收取管理费。
  2.经费使用范围:(1)主要是低值易耗品、零星办公用品、市内差旅费、市内会务费、通讯费(限项目负责人)、印刷费、邮费。(2)论文发表、教材编写等有关经费。
  3.购设备须到设备处办理好申购、借用手续。购参考书及资料须到各系秘书处登记。
  4.必要劳务费及适量小额必须招待费;劳务费与业务招待费原则上分别控制在8%与3%之内。
  5.学院按1:1配套科研经费。由学院教学管理部门与各系(部)各50%管理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同上。
  6.教学高地建设、精品课程等项目学院均按1:1配套经费。
  二、企业等社会横向科研经费
  1.学院收取管理费20%。
  2.经费使用范围同上。
  3.劳务费和业务招待费分别控制在15%和5%之内。
  三、学院自筹教研经费
  1.学院不收取管理费。
  2.经费报销范围同上。
  3.劳务费和业务招待费控制在15%和5%之内。
  四、整改专项经费(自筹)
  1.学院不收取管理费。
  2.重点(试点)专业。
  经费使用原则上相关系与项目负责人各50%。
  分三个阶段拨付经费,启动阶段30%,中期测评阶段40%,项目收尾阶段30%。
  报销范围同学院自筹教研经费。
  劳务费及业务招待费控制在15%和5%之内。
  3.其他整改专项费用:原则上经费拨付、报销范围,劳务费和招待费标准同重点专业。
  说明:
  1.要求劳务费报销控制在800元/次/人以下。
  2.审批权限:拨付给各系,由系主任审批。拨付给各专业,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以上各条款作为经费运作试点,在运行中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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