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党委会集体领导制度,提高学院党委会的议事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一、职责
1.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2.对学院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大额经费使用、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提出建议,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3.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支持院行政领导。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4.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全面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5.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和监督。支持学校人才和师资队伍的建设。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的工作。
6.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和谐校园和平安单位创建活动,维护学院安全稳定。
7.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学校民主管理。
8.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成员)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注意发挥学院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积极作用。
二、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党中央、上海市委、上级党委重要文件、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提出贯彻实施意见。
2.讨论决定党委班子成员分工、党委部门设置、调整及负责人的任免、奖惩等。
3.讨论研究学院办学方向、总体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的建议。
4.讨论决定党委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报告。
5.讨论决定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群众工作、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有关制度和重要措施。
6.讨论决定工会、团委、学生会等群众团体的重大问题。
7.讨论决定下级党组织的设立及其人员组成。审批、发展党员。
8.讨论决定党委班子自身建设的意见。
9.讨论其他应由党委会决定的事项。
三、议题确定
1.议事议题一般由书记、副书记、委员提出。各党委工作部门提出的议题须经分管书记、副书记同意。
2.党委办公室汇总议题,由党委会会议主持人确定和提出具体安排意见,列入会议议程。
四、会议制度
1.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也可适当增加会议次数。
2.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3.党委会出席人员为党委委员,列席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重大问题议事决策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吸收纪委委员、党委工作部门负责人等参加,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4.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5.党委会在讨论议题时,委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归纳,提出决定和意见,必要时可采用举手或无计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6.党委会对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7.党委会所议事项,如属重大问题,议题提出者应事先与书记、副书记酝酿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并准备好材料,提前发给与会人员。在讨论中如有重大原则性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再讨论决定。
8.党委会所议事项,如果涉及党委工作部门,必须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9.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时机动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作出追认。
10.党委会在有委员缺席情况下讨论形成的决定,应由会议主持人负责传达给缺席的委员,在得知决定后,缺席的委员要坚决执行党委的集体决定和决议。
11.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整理,并拟制有关通知、批复或转发文件等。
12.党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检查、催办、落实并及时报告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