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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学术规范条例

发布时间:2013-06-20浏览次数:161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布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等文件精神,倡导严谨学风,维护学术尊严,规范学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教研和其他有关学术活动的教师、研究人员、职员等。 
  第三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发扬科学精神,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下列学术规范。
  (一)学术成果引文与注释规范:在学术成果中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用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或者说明而非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出处。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控制自引次数。虽未引用,但参照他人成果或受他人成果的启发,也应通过参考文献或注释方式加以说明。
  (二)学术成果署名规范:合作开展科学研究,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根据本人自愿原则,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都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三)学术成果质量规范:应当本着科学的精神努力提高学术成果的质量,防止粗制滥造、低水平重复、片面追求数量等不良倾向,避免重复发表学术成果,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再次发表的,应注明出处或作出说明。
  (四)学术著作标识规范:应当根据创新程度在著作的责任者项里客观、合理和正确地对著作分别给予著、编著、编、译、编译等文献标识。
  (五)学术研究过程规范:应当实事求是地开展学术研究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编造虚假科研项目;不得故意选择性地忽略实验结果或者伪造数据材料;不得伪造学术成果。
  (六)学术成果发表与发布规范:不得故意在非法刊物上发表学术成果;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七)学术信息使用规范:不得在评优评奖、职称晋升、岗位和岗级评定、对外交流等活动中使用虚假的学术信息。
  (八)学术保密规范:恪守保密规定和约定,不得把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如国家、单位、集体或他人的技术、学术秘密)传播给他人。
  (九) 学术鉴定与学术评价规范:在进行学术鉴定和作出学术评价时,坚持以学术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为依据,切实做到客观、公正和准确。
  第四条 学院教学工作(学术)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学术监察工作,对全院学术规范问题进行独立调查,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报院办公办会议审议。
  第五条 学术监察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接受上级部门下达的学术规范问题的调查任务,受理相关举报。
  (二)开展调查。
  (三)听取责任人申辩与说明。
  (四)撰写调查报告。
  (五)提出处理建议或决定。
  (六)提交院教学工作(学术)委员会审议。
  (七)提交院长办公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八)将处理决定反馈给学术规范事件的责任人。
  (九)将处理决定上报相关上级部门或者反馈给署名举报人。
  对于事实清楚、界定无争议、情节轻微的学术不规范事件或行为,可根据上述(一)至(五)项简易程序处理。
  第六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七条 系(部)主任应当积极配合院教学工作(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八条 学校对违反学术规范的教师视具体情节以及所造成的影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等处分;处分期限视情节而定。
  第九条 教师、行政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岗位级别;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岗位级别。
  第十条  教师、行政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学术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一条 教师、行政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二条 教师、行政人员能够主动交代学术违规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酌情减轻处分。
  第十三条  违纪行为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的教师、行政人员姓名、职务、职称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违规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教师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十五条  教师受行政处分和解除处分的情况一律记录在其人事档案中。
  第十六条 对于学术不规范的教师与行政人员,将视其性质严重程度而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七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学院视具体情况追回教师因学术不规范行为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和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教师、行政人员因其学术不规范行为造成损失的,必须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学院将对违反学术规范的教师与行政人员通报相关机构,包括资助机构、经费来源机构、合作机构及人员、被举报人所在系(部)或部门、与被举报人有关的期刊编辑部、出版机构、专业学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等。
  第二十一条  学院欢迎广大教职工对学术不规范行为进行有证据的监督,严禁诽谤、不实举报和故意伤害他人名誉等行为;诽谤、不实举报和故意伤害他人名誉的,视情节轻重处举报人以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院教学工作(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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