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实施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高校科研工作道德行为规范>的通知》[沪教委科(1988)34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学院全体师生员工的教研道德意识,重视全体师生员工的教研道德规范建设,结合我院教研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教研工作和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如下: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忠诚祖国科学事业。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提倡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切实做到教研与教学相结合、与育人相结合,为上海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三、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依法开展各项教研活动,遵守国家、省部级和学院有关科学研究的管理规定。
四、坚持诚信,发扬求真精神,反对弄虚作假。在科学研究中,坚持实事求是。教研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剽窃、抄袭他人成果;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和文献资料;不得虚报教研情况和教研成果,不得随意提高自己教研成果的学术档次和获奖档次等;撰写论著时所引用的他人观点或文献资料,必须在文中明确标注。
五、不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运用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研究开发的教研成果,防止和制止他人侵犯学院知识产权。
六、发扬协作精神,互相帮助,取长补短,公平竞争,共同提高,反对极端个人主义。提倡学科交叉,培育教研团队精神。
七、为人师表,提携后辈。在教研活动中,甘为人梯,并能发掘人才,善于发现和积极推荐优秀人才。
八、捍卫科学的尊严。在教研选题评审、教研成果鉴定、教研成果评奖、职称评定和论文审阅等工作中,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公平,反对“走后门”等不正之风。
九、学院师生员工在教研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本《规范》,并列入年度考核的内容。对于违反教研道德行为规范人员,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1)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于违反教研道德行为,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由院有关职能部门向院教学工作(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经院教学工作(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执行。处理办法包括通报批评,取消其相关教研成果的教研工作量,暂缓或取消其申报相关类别课题项目的申报资格等。
十、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