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文件,落实沪府办发【2012】56号有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十六个部门关于加强校企合作提高高等教育、职业教育质量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提升学院内涵建设,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推进校企合作健康持续发展,形成“人才共管、责任共担、过程共育、成果共享”的新型紧密型办学机制。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委员会的名称: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的性质:本委员会是学院与知名企业和各类企事业单位联系的桥梁与纽带;致力于推进学院与企业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开发、顶岗实习、就业、实训基地建设、订单式培养,产品研发、技术咨询、项目申报等方面的全面合作;是创新办学模式、探索产学研一体化的校企合作平台。
第三条 委员会的原则:以校企合作为出发点,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促进学校与企业进行深层次的良性互动,加快与产业同步发展所急需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打造高职院校教育的特色与品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理事若干名组成。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校企合作有关工作的组织、运行与管理。
第五条 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理事会的理事长由学院院长担任,副理事长由学院主管校企合作的副院长和企业的代表担任,理事由企业、行业专家、职教专家以及学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校企合作单位及校外实习基地单位均为委员单位。
第七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及探索校企合作体制机制;
(二)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校企合作的文件精神,推进校企合作;
(三)筹备、召开委员会年会;
(四)决定委员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校企合作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校企合作日常工作的联系与协调;
(二)负责校企合作的项目管理;
(三)负责合作协议签署的组织工作;
(四)负责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九条 人才培养合作。学院根据企业需求,借助企业参与的合作平台通过任务驱动、项目导向、订单式培养等多种形式,培养企业急需的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企业也可享用学院的优质教育资源在学院设立员工培训中心,同时利用自身的优势为学校提供实习实训基地或联合人才培养基地。
第十条 师资队伍建设合作。企业为学院教师提供实践场所和方便条件,为学院选派兼职教师;学院定期选派教师下企业挂职锻炼,形成合作培养“双师型”教师和企业与学院教师、技术人员双向流动的机制。
第十一条 产学研一体化合作。共同研发校企合作项目, 利用学院优质教育资源面向委员单位开展员工技术服务培训等工作。
第十二条 顶岗实习、就业、实训基地等合作。委员单位均为学院定点挂牌的实习实训基地。学院每年定期向委员单位派送顶岗实习、实习就业的学生,并聘请委员单位的技师、高级技师或优秀技术人才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委员单位可参与指导学院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制定、课程开发、课程标准和教学改革等教学活动,使学校的教学更切合企业实际需求。
第十四条 委员单位需确定一名管理人员作为联络员。根据工作需要,联络员及时与校企合作办公室联系,介绍本单位的最新情况,
商谈双方进行合作的项目。
第十五条 权利:
(一)优先享用委员会提供的教育资源;
(二)参加相关的技术交流与技术服务;
(三)优先招收优秀的毕业生实习就业;
(四)共同享用协同开发科研项目成果。
第十六条 义务:
(一)遵章守约,维护委员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与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提供人才需求与产业发展的信息;
(四)参与专业建设开发与研究的项目;
(五)保持校企双方的密切联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多方的协商决定,本章程解释权归校企合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