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规范教学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1.事故界定范围与等级:由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的责任,而影响教学活动正常开展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等事件都属于教学事故。教学事故界定于教学的全过程,涉及教学及教学管理两个方面,分三个级别:I级、II级和III级。
2.事故认定组织机构:学院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教学督导组兼)对学院发生的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并做出处理意见。
3.事故认定的程序:教学事故可由事故的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在事故发生三天内报告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各有关部门应首先制止事故的延续并迅速核实查明,按一事一报要求填写“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登记表",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事故记录必须明确列出事故责任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I、II级教学事故记录应附上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报告材料,提交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认定。
4.事故责任人的认定:事故直接责任人原则上应该在教学事故发生后立即主动向系(部)以及教学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重大教学事故采取隐瞒、拖延报告等行为,无论是直接责任人还是间接责任人都可被认定为事故责任人。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规定
认定的教学事故,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凡学院发生的教学事故均须提请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确认事故的性质及级别,并提出处理意见,I级教学事故须报院领导。
2.对发生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教学事故级别予以处理,本人必须写出书面检查,并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取消先进个人提名权,扣发相应的奖金。
3.凡一学期内发生两次II级或一次I级及以上教学事故的教师或管理人员,将取消其下一学期在我院的任职或任课资格。
4.教学事故经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认定后,应通知责任人所在部门并报人事处。
5.II级及以上教学事故由相关部门报人事处处理,III级教学事故由相关部门报责任人所在部门处理,并报人事处备案。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适用于我院所有教学形式
解释权以及未尽事宜的处理权归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