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有效证件(学生证)之日起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自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条 根据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要求,我校内设保健站实行学生校内就医和校外普通门诊转诊制度。
第三条 学生到校保健站就医须带学生证,凭学生证认定学生能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后,保健站收取挂号费1元和甲类药品10%、乙类药品20%的医药费。
第四条 保健站对需校外就医的学生,由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单,介绍到附近指定的定点医院普通门诊。学生先垫付医疗费,然后回校按规定报销。未经转诊而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负担。
第五条 我校总部(杨行校区)学生就医的指定医院是复旦大学华山医院宝山分院(长江西路1999号);武东校区学生就医的指定医院是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分院(赤峰路50号)。
第六条 学生在保健站停诊期间发生高热、哮喘、急腹症、上消化道出血或骨折等急症,可以限定选择一所附近的区级医院或市级医院急诊就医一次。医疗费由学生垫付,回校按规定报销。
第七条 学生在校外门急诊发生的医药费用根据市医保局和学院的规定审核报销。按市医保规定每人每年缴费80元。门急诊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每人每年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医院等级给予审核报销。一级医院报销65%、二级医院55%、三级医院50%。
第八条 学生报销医疗费时,须带上学生证、转诊单、病史资料、医疗费收据及明细帐单。
第九条 每月10日、25日是我校医疗费报销时间,如遇双休日、节假日即往后顺延一日。寒、暑假报销暂停。本年度内校外门急诊医疗费的最后报销日是下一年度3月25日,逾期不再予以报销。报销地点在财务处。
第十条 学生需要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的,应凭入院通知书或门诊大病证明以及学生证和身份证,将其原件和复印件交由校保健站审核并开具住院结算凭证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校外医疗机构即以此凭证和区医保中心进行医疗费结算。2011年9月入学的大学生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第十一条 学生门诊大病是指尿毒症、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和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治疗。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外普通门诊和急诊,不按规定的医疗费不予报销指的是不合理收费、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和不合理治疗。学生就医时应与医务人员互动,以减少浪费和个人负担。此外还有不能报销的其它规定,诸如中药汤剂饮片、美容整形、洗牙、一次性、进口医用材料以及自杀、自残、酗酒、斗殴、吸毒、性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计划外生育等等。关于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详细规定,学生可以上网查询,也可以到校保健站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