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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7-08浏览次数:156

  为了认真搞好我院专业设置的管理,达到我院专业设置的整体优化,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特拟定本管理办法。
  一、专业设置总则
  1.我院专业设置应有利于促进高等职业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我院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
  2.我院专业设置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应适应上海在城市建设、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求,适应构建高等职业教育体系的需要。
  二、专业设置要求
  1.我院学历教育专业设置,需符合《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6月颁布)。需符合《上海高等学校高职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沪教委高[2000]5号)。
  2.各系可根据社会的需求,在我院已获批准设置的专业目录范围内,选择开展学历教育的专业。如需设置社会急需的,在我院已获批准设置的专业目录范围之外的新专业,由学院提交专业论证报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或审批后,各系才能设置。
  三、申报新专业程序
  各系申报新专业,应于每年7月底前,把相关材料报送学院,学院于每年9月底前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或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新专业的主要理由和其他情况;
  2.备案表,并附上专业教学计划和其他说明材料,见附录。
  四、专业自评
  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或批准的新设专业,各系应积极进行专业建设,并于开始招生第二年对该专业进行自评,以保证教学质量。
 

  该办法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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