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
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2010年8月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院务公开,保障本校师生员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指本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涉及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的工作原则是:依法、真实、公正、公平、便民,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本校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公开有关信息需要审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 本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本校主动公开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范围的信息:
(一)涉及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重大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本校教职员工或者在校学生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反映本校内部各机构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本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业考核等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专业设置,课程与培养计划;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专业与课程等重点建设情况;实训室、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教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结果和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应公布的内容等;
(六)学生资助情况,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的申请及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政府财政资助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学校对外(包括境内、外)交流、合作办学情况及管理制度;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本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还可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本校申请获取本校相关信息。
第九条 本校不予公开以下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本校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与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无关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它信息。
其中第(二)、(三)项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本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可予以公开。
第三章 途径和要求
第十条 工作机制
本校建立院长领导、专设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校工会协同推进、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纪委监督检查的学校信息公开内部工作机制。本校设立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
(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院务会议成员组成、院长任组长,负责主管和领导、指导和推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二)信息公开办公室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公开办挂靠院长(及党委)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相应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公开办的具体职责是:
1.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2.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3.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4.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5.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6.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7.推进、监督本校内设机构的信息公开;
8.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它职责。
第十一条 保密审查
(一)学校公开信息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公开办根据具体情况负责审核学校信息是否公开;公开办不能确定是否应予公开的,由领导小组确定;本校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定。
(三)对属于本校主动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公开办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对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公开办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
(四)公开办应召开保密审查工作会议,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形成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签字确认;公开办也可委托本校分管保密工作人员,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公开办召开保密审查工作会议,依据该审查意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形成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途径和方式
(一)本校通过校园网、广播、报刊、电视等各类校内、外媒体,使用文字、音像等形式,以通知告示、文件发布、简报年鉴、会议纪要等方式公开学校信息;并根据需要在校内设置信息公告栏、公共查阅点、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公开学校信息。
(二)本校在学校网站设置学校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本校重大事项的信息公开,经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后,可通过会议、公告等方式公开。
(四)本校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明确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五)本校将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有关内设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学校分别汇编成册的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三条 程序和要求
(一)本校和校内各机构制作的信息,根据制作机构的分管院领导的审查意见,由公开办进行形式审核后公开。从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获取的信息,若该信息由学校保存,根据所涉工作的分管院领导的审查意见,由公开办进行形式审核后公开。
(二)本校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本校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三)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应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更新公开;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本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学校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四)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照第八条规定,向本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填写《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可选用现场或网上申请方式之一提交申请;书面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公开办成员代为填写,但须申请人签名确认。
(五)向本校申请信息公开的申请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学校证件或者其它证明文件,公开办有权将相关证件或证明文件作复印留存。
(六)对申请人的学校信息公开申请,本校授权公开办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尚未公开的原因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该信息;
3.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但本细则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4.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相应理由;
5.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说明理由;
7.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8.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本校已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9.本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它答复。
(七)本校认定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经本校认定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八)公开办收到学校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或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而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追加的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凡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九)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校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本校予以更正;本校无权更正的,应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收费管理
本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应按照上海市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提供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上述依规定收取的费用一律纳入本校财务管理。
本校所属机构和人员均不得通过其它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本校应予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评议,并将其纳入学院和中层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考核内容,并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纪委负责组织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工会和师生员工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日常民主监督。
第十六条 公开办负责组织编制本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校主动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二)本校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和不予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三)本校信息公开的收费管理情况;
(四)本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五)需要报告的其它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认为本校未按本细则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校纪委、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举报。收到举报的机构应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本校内设机构、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分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应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它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本校应予公开的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其它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的经费,通过纳入年度预算,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已经移交本校档案室或其它档案工作机构管理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