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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院务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4-07-15浏览次数:139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院务会议议事规则

沪济办字[2010]8号(2010年11月10日院务会议讨论通过)

为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增强学院工作的透明度和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院务会议应遵循精简高效、民主决策、分工负责的原则,改进会议方式,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条 院务会议为学院行政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传达、学习、贯彻上级的指示、决定和重要文件。
  (二)讨论决定学院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制定、修订全院性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学院重要的工作计划、规划和重要的工作部署。
       (五)讨论审定向董事会提交的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及预算追加方案。
  (六)讨论决定各内设机构中层干部的任免。
  (七)讨论院长认为有必要由院务会议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条 院务会议由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组成。院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有专人作好会议记录。根据会议的议题,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在讨论涉及全院教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的事项(如工资调整方案等)时,请学院工会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 院务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院长不在时,由主持工作的副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院务会议形成决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院长(或委托的主持人)作出决定,或再充分论证后在以后的会议上提交讨论。
  第六条 院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有特殊需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各部门需提交院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先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汇总到院长办公室,由院长确定是否上会。会议议题由院长或由院长指定的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七条 承办单位对提交讨论的议题,须事先做好充分准备,整理出简要文字材料,复印后送院长办公室。该材料必须情况清楚,问题明确,并应提出具体的解决意见。
  第八条 院长办公室对院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及时整理出会议纪要,由院长审定签发。会议纪要的发放范围为董事长、院务会议组成人员、院长办公室、档案室。
  第九条 院务会议决定的事项,会议组成人员和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院长办公室具体负责将院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各部门,并对各部门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并及时向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报告。
       第十条 院务会议成员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院长或由院长指定主持会议的副院长请假;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后应指定本部门其他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院务会议负责解释,自通过(或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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