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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和请假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4-12-02浏览次数:137

  为加强劳动纪律、严明校纪校规,保证学院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对象:
  考勤对象:本院的全体教职工。
  二、工作时间:
  1.按国家规定,教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2.上下班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3:00-16:30;
    周五下午15:30。
  3.党政管理人员严格执行8小时工作制,并按学院或部门规定的工作时间实行坐班制,不得随意迟到、早退。
  4、正副系主任、专业主任等应严格执行聘任协议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量,并按坐班时间到岗。
  5、专职专任教师严格按照课程表规定的时间授课,并按时完成学院安排的答疑辅导、实习指导、监考等相 关教学活动,同时必须参加院、系安排的各类会议和教研活动。
  6、教辅人员严格执行8小时工作制,并按学院或部门规定的工作时间实行坐班制,不得随意迟到、早退。
  三、考勤办法:
  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考勤,于每月25日之前把考勤统计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名后交至人事处。教职工考勤将作为年终考核、奖励依据之一。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考勤负有主管责任,学院负有监管责任。
  四、请假制度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教职工可分别享受婚假、丧假、产假、晚婚假、计划生育假;因病、因事,可请病假和事假。
  (一)请假手续:
  1.教职员工因病应办理请假手续,由本人填写请假单,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附就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单送人事处,经审批同意并办理手续后方可休假,未办理手续作旷工处理。
  2.教职工的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平时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予批
准。(探亲假不享受报销路费待遇。)
  3.教职工在工作期间因急事需请假,每学期不得超过10天,年内不
超过30天。
  (二)、各类假期审批程序: 
  1.各部门负责人请假或因公外出5天以内者,由分管的院领导审批;5天以上者由院长审批。
  2.教师和行政、教辅、工勤人员,事假3天以内或病假5天以内,经
处、系部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事假3天以上或病假5天以上的,经处系领导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核准;正常的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由各系处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备案。
  3.假期期满后,上班当天应由本人到批准部门销假,若不及时销假,将作旷工处理。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本人应及时向部门领导申请,说明续假理由和天数,由部门领导按准假权限上报学院批准后方可续假。续假者回校后应及时到批准部门补办续假、销假手续。
  五、各类假期的规定:
  1.法定假日:教职工每年可享受国家法定带薪假日,具体日期以国家规定为准。
  2.寒暑假:教职员工可享受寒暑假,具体日期以学校规定为准。
  3.婚假:到法定年龄结婚的,婚假3天;属晚婚且是初婚的(男25足岁,女23足岁),婚假10天。
  4.丧假: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3天;本人及配偶的祖(外祖)父母,兄弟姐妹1天。
  5.产假:单胎顺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
年满24周岁为晚育,晚育增加产假30天,如难产再增加产假15天;妊赈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宫外孕者休假30天;妊赈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休假45天。(产假遇学校寒暑假,照常规休假,不予顺延)
  6.女职工生育后,哺乳期为10个月,每天授乳两次,每次30分钟,
也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7.学院不实行哺乳假。
  8.病假:在职在编人员因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工作的,不再聘用;聘用的退休人员连续病假满三个月或年内累计病假满4个月,不再聘用。
  四 、各类假期待遇:
  1.计划生育假、产假:按市规定,领取生育保险费和生育津贴;
  2.病假
  1).连续病假7天,职务工资、津贴照发;8-20天(含20天)扣除职务工资、岗位津贴的10%;21-30天(含30天)扣除职务工资、岗位津贴的20%。
  2).病假满2个月扣除职务工资、岗位津贴的30%;
  3).满3个月扣除职务工资、岗位津贴的50%;
  4).病假满6个月,第七个月开始扣除职务工资、岗位津贴的80%。
  5).年内病假累计10天以上,按以上有关条款扣发。
  6).月连续病、事假或累计病、事假8天(含8天)以上,停发当月
  交通费、伙食补贴费、专项补贴及兼职补贴、特殊补贴等款项。
  3.事假:教职工年内事假累计5天以上,视事假天数扣发职务工资、岗位津贴的1/21.5,即:(职务工资+岗位津贴)/21.5*事假天数;无正当理由年内事假累计满30天,当事人作自动退职处理。
  4.旷工:未办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一个月内旷工累计满3天者扣除当月职务工资、岗位津贴;连续旷工满10天或一年内累计满15天(含15天)以上作自动离职处理。
  5.违规、违纪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
  六、本规定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
2009年2月25日


本办法继续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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