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4日院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正确评价教职工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实绩,为教职工奖惩、培训、聘任、辞退和收入分配提供依据,根据上海市人事局沪人(1995)113号文件精神和学院《关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原则
1.考核坚持实行上一级负责考核下一级。院级领导负责对中层干部的考核,各系、各部门领导负责对本系、本部门教职工的考核,层层考核落实到位。
2.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3.考核坚持与分配挂钩,奖惩分明。充分体现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不一样。通过考核进一步激励全体教职工发奋努力,积极为济光的持续发展再创业绩。
二、考核范围和对象
1.考核对象为本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2.新进人员在校工作超过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未超过半年的,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3.教职工当年度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事假连续超过15天(工作日),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4.受行政处分和有教学事故的人员,可参加年度考核,但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级。
三、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教职工分三类,即:中层干部、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主要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思想政治表现:主要考核在敬业、爱岗、爱生等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方面的表现。
2.业务水准:主要考核教职工履行本职工作的能力,与其担任的职务和从事的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科学研究能力,管理协调等工作能力。
3.工作态度:主要考核教职工履行职务和岗位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责任感和服务态度、服从安排等。包括必须履行的教育工作常规(如辅导员工作常规等)、教学工作常规(如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辅导学生、考试、评价学生等),以及学校各种会议、各项政治活动、公益劳动等出席情况、上班出勤率等。
4.工作实效实绩:主要考核教职工履行职务、岗位职责的成效。即:教职工在管理和教学工作量、教育教学成果、科学研究成果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包括工作负荷、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创新等。
5、廉洁自律的情况。
三类人员的考核各有侧重,具体见附表。
四、考核等级与权重
1.教职工考核分四个等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满分为100分。权重按思想政治表现和师德(职业道德)占25%。实绩及其它占75%。考核等级与分值对应关系如下表:(见附件1)
2.考核要坚持标准,确定优秀等级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总人数的10%。五、考核方法和程序
1.中层干部的考核
⑴ 测评权重。中层干部的考核由学院召集中层及以上干部和教职工代表(10人以下的部门推选1名,10人以上的部门推选2名教职工代表)在个人述职的基础上,进行测评打分。教职工代表测评分占综合考评分的20%,中层干部测评分占综合考评分的30%,院级领导测评分占综合考评分的50%。
⑵ 述职时间。中层干部个人述职不超过10分钟。
⑶ 综合评定。中层干部的综合评定,根据测评权重比例确定考核等级。
2.教职工(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考核,由各系、各部门负责组织自评、互评和系、部门领导评,确定考核等级,报人事处备案。
⑴ 个人自评。被考核对象对全年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填写《年度考核表》并进行自我评价。自评分占综合考评分的20%。
⑵ 部门互评。被考核对象在个人小结的基础上,所在部门人员采用无记名方式对其进行测评。测评分占综合考评分的30%。(专任教师:学生测评占15%,部门互评占15%)。
⑶ 领导评价。部门领导根据被考核对象的工作表现,对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在考核表上打分。领导评价分占综合考评分的50%。
⑷ 综合评定。各部门根据测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写出考核鉴定,提出考核等级意见。
3.学院党政联席会听取人事处考核结果的汇总情况,审定优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级个人。
4.考核反馈。人事处将学院审定的考核结果反馈到各部门,同时将考核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5.教职工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人事处提出书面意见,由人事处核实后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复核确定。
六、考核结果的体现
1.年度考核结果与绩效考核奖挂钩。绩效考核奖发放根据不同的考核等级确定奖金额度。中层干部考核奖由学院领导根据个人考核结果拉开差距;教职工考核奖由部门领导根据个人考核结果拉开差距。
2.教职工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绩效考核奖按50%计发。
3.教职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停发当年绩效考核奖。
4.教职工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不再聘任,解除劳动关系。
5.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行政职务、晋升工资及评选先进等重要依据之一。
6.对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教职工,院长予以重奖。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人事处。
此办法继续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