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加强和规范院内教学和行政单位低值物资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物资供应、使用过程中的积压、浪费现象的发生,防止学院资产的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所称的低值设备和器材(简称低值品),是指单件单价在人民币500元以下(不含500元),能独立使用,并且耐用期超过一年的物品。
3、 学院的各单位,用院内各项经费购置或领用的低值品,均适用本办法。
4、 低值品管理方式
4.1、 实训处是学校指定的低值品主管部门,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管理职
能,统一归口管理本办法中规定的低值品。主要职责是:
4.1.1、受理各单位的低值品申购申请。
4.1.2、按学校批准的计划组织办理采购、验收、入账、入库、仓储、编号、发放。具体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4. 1.3、汇总管理全院低值品的明细帐,定期与使用单位进行账物的核对检查;
4.1.4、办理低值品报损、报失、报废及销账手续,并负责报废低值品的回收和处理。
4.2、各单位管理设备的负责人是本单位低值品管理的责任人。
4.3、本单位低值品申请、领用、登记、入账、管理、报损、报失和报废工作列为本单位保管员的职责。
5. 低值品的报废
低值品自然损坏无法修复的,可申请报废。该项物资的报损、报废、报失工作,可参照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报损、报失、报废办法处理,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实训处审批,经实训处及时派员核查并统一回收处理后,再办理销账手续,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理。
6、 附则
另外,关于实训实实验室消耗材料的申请、审批、采购、发放、管理参照本办法。实训实实验室每学期盘点、记录实训实验消耗材料的损耗、库存情况,并向系报告。
7、 实施、解释
本办法从学院批准之日起实施,并委托实训处负责解释。
2005年12月31日制订
2012年3月31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