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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车辆申请、购置、入账、检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2-04浏览次数:100

  为保证学院教学、行政办公等方面的工作需要,根据上海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文件[控办(2000)1号]规定及市车辆管理的有关条例,制订如下办法。
1、 本办法所指车辆主要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属于小轿车型、吉普车型、旅行车型的各种封闭式车辆、大轿车(指车内座位在20个以上或车长在6米以上的旅行车)等。
2、车辆属中央专控办公室规定的专控商品,应该按照规定办理控购手续。凡未经批准购买的车辆,财务部门不予办理付款、报销手续。
3、车辆的申购由学院统一管理,并统一由学院设备部门向市专控办公室办理准购手续。
4、申购车辆一律需填写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车辆用途、资金来源、名称规格、金额等内容,交设备部门填写“新增(更新)小汽车大轿车申请单”,报分管院长审批。
5、车辆申请经市教委批复后,凭市教委批准的“专控商品审批通知单”,由学院设备部门根据车辆购置的经费来源,决定是否填报“教育部集中采购商品清单”,并组织实施。
6、“专控商品审批通知单”不得转让,也不得为其他部门代办。
7、购置车辆时,无论用何种经费购置,都必须将经费汇入学院财务部门;具体采购事宜,由学院设备部门办理;资产入学院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报销时需附“专控商品审批通知单”。
8、若违反上述规定,必须追究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如果发现未办专控手续购车或者先购后办专控手续,市控办和市教委计财处将对学院进行罚款处理,学院也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9、领有牌证的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进行常规检验,车辆定期检验时,车辆使用部门须做好车辆的保养并填写车辆定期检验表,并到车辆管理机构按机动车技术检验标准进行年检。
10、超过车辆规定的使用年限,并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车辆,向学院设备部门申请报废。对报废车辆的留用牌照,由学院统一调配。
11、本办法从学院批准之日起实施,委托设备部门(实训实验处)负责解释。


2005年12月31日制定
2012年3月31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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