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规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注册与考勤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本院录取的学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内来校办理报到、缴费和注册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凭有关证明事先向学校书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不报到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超过两周不报到,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必须在下一年七月底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经联系仍不注册者,以自动退学论处。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学生应该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学习者,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单,并附相应证明(病假由医生证明,事假由家长或相关单位证明)交辅导员(班主任)。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并报系部备案; 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报系部审批; 一周以上须经系部审批报学生处核准备案。因特殊情况申请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六条 学生的上课由任课老师负责考勤,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辅导员(班主任);自修课及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组织点名工作。每周末由辅导员(班主任)将缺课学生名单报学生处。
二、考核、补考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通过该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成绩一律按百分制评定,其中一般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包括学生平时课堂表现、习题作业以及平时测验、期中考核等)占30%。独立开设的实践类课程单独设立考核成绩,可按百分制或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载。
第九条 凡有习题、作业、实验、实训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交习题、作业、实验、实训报告等才能参加该课考核。学生缺交习题、作业、实验、及实训规定的图文、作品、报告,累计达全学期总量三分之一者,任课教师将取消其平时成绩,并递交系(部)备案。
学生集中实训缺勤而未完成规定教学任务,必须补做或重修。
第十条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课程总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考试(考查)。
第十一条 学生考试(考查)成绩不合格,可进行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补考成绩一律按及格和不及格两等级记载。未经批准,缺考者以无故缺考论处。
第十二条 凡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者,应在考试前及时提出申请,经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缓考原则上安排与补考同步进行,但仍按原先考试方式评定相应成绩。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项目测试成绩的情况综合评定。
三、升级、留级、退学、试读与旁听
第十四条 学生完成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本学年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经考核,成绩合格,可以升级。
第十五条 学生因学习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经审批同意可准予编入下一年级。如果下一年级出现专业停招,可视具体学习情况和本人意愿申请转入相近专业继续学习。
第十六条 学生一学年内经补考尚有不及格课程达五门的,或以前学年不及格课程(经补考)累计达六门的,应予留级。留级前不及格课程考试以外的其它课程成绩达到70分(等级:中)及以上水平的,允许在留级后免修免考。
第十七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均进行单独考试的,则按每学期一门课计算。
(二) 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的,均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 凡不宜安排补考的课程及学生毕业成果(设计、报告、论文等)经考核没有通过者,可安排补做、重做。重做一般安排在下一年级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学生一学年内经补考不及格课程达六门的,或包含以前学年补考(重修)不及格课程累计达七门的,或一个学期内所有课程经补考均不及格者。
(二) 留级累计达两次者。
(三) 学生不愿退学,并有志继续完成学业者,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审批同意后,可留级试读一学期,留级试读只允许一次。没有再发生不及格者可跟读至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十九条 按第十八条学生退学,由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院长批准。
第二十条 退学学生,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论何种原因退学、休学,所交学费按下列比例退还:
(一) 第一学期注册上课后,学习不满半个学期退学者,退还下半个学期及第二学期的学费。
(二) 第一学期注册上课后,学习已超过半个学期退学者,退还第二学期的学费。
(三) 第二个学期注册上课后,学习不满半个学期退学者,退还第二学期学费的一半。
(四) 第二个学期注册上课后,学习已超过半个学期退学者,不予退费。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某种偶然原因,造成学习成绩下降,以致退学者,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允许留级试读。
第二十三条 试读学生试读期限一般为一个学期。试读期内各主要课程考试成绩及格,可转为正式生。
第二十四条 试读生与正式生一样交纳学费。先交费,后注册。如试读生中途无故退学,也按第二十一条规定退还学费。
第二十五条 试读生在试读以前已在我院取得的成绩,可予承认。试读期间受到行政处分者,即取消试读资格,予以退学。
第二十六条 试读生在试读期间内各主要课程考试成绩仍不及格以致要退学者,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允许旁听。
第二十七条 旁听生在旁听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二十八条 旁听生与正式生一样交纳同样学费。先交费,后注册。如旁听生中途退学,也按第二十一条规定退还学费。
第二十九条 旁听生在旁听以前及旁听期间已取得成绩,可予承认。学校可出具相应的成绩证明。旁听期间违反校纪校规严重者,即取消旁听资格。
四、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因病经医生确诊,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
(二) 其他特殊原因,经批准同意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休学应当填写休学申请,并经家长、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系部审批,教务处核准备案,方可休学,否则以自动退学论处。
学生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保留,但不享有在校生待遇。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一经批准,应于两周内离校。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具体按上级文件规定的有关管理条款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因病休学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持医院诊断证明交学校审核,经批准,才能复学;
(二) 保留学籍的学生,应于期满前一个月提交书面复学申请,经批准,才能复学;
(三) 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低一年级原专业学习,如该专业下届未招生,则由学校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五、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五年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因故申请退学,经批准同意的;
(七) 学生申请自费出境留学的,经批准同意的;
学生申请自费出境留学应按学院制订的《学生自费出境留学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证明,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办法处理。
六、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八条 学校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 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 经学校认可,确有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转专业必须由学生及家长提出充分理由,提交书面申请,必要时由学校组织审核,经校长审批,才能转专业。
(四)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学校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七、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学习知识、技能、以及职业素养、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三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经综合全面考核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毕业时已修完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应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毕业时如仍有五门及以下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学生,可于毕业后根据学校规定的时间来校申请参加补考,补考申请时段和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超过五年,所有课程补考及格后,可按市教委每年规定时间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教高[2006]第16号文件:推行“双证书”制度,强化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有关要求,使学生在获取毕业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我院将此列入评价毕业生能力水平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当事人申请,学校核实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该制度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