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财经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明确经济责任,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上海市教委《上海市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确定学院财务管理体制;设立财务机构;制定经济政策和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会队伍建设;健全和落实经济责任制;合理编制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加强经济核算和教学成本核算,不断提高资金和设施和设备的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对学校的经济活动实行有效地监督。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以收定支,留有余地,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
第四条 学校通过加强财务管理要达到的目标是:综合办学能力不断提高,经济实力不断增强,教职工和学生的待遇不断提高。
第五条 本办法旨在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明确学校各级领导、财务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经济责任,使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既能按规定行使权力,又必须按规定履行责任,避免财经工作失误。
第六条 建立健全各级责任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院长和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董事会组织进行。其他经济责任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院务会议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临时机构进行审计。
第七条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人财经工作实绩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日常人事考核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财务管理体制指学校财务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原则。学校财务管理体制的确立或变更,不得违反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有利于教育事业发展和维护学校整体利益为目的。
第九条 根据上海市教委的规定,我校目前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的财务管理体制。集中领导就是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实行院长“一支笔”审批制度;统一管理就是学校实行统一的财务政策、财务制度和开支标准,学院统一管理资金和银行账户,统一组织会计核算。董事会对学校财务工作的监管可采用委派财务总监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需要董事会讨论审批的重大财务问题包括:学校事业发展中的中长期财务目标,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学校年度结余资金、发展基金、风险基金提存的比例以及使用条件和范围,学院的年度预算与决算,学院预算中不可预见费用的额度,须经董事会讨论批准的超预算项目、大型项目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
第十一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财经工作,对学校的财务工作任务和目标的实现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度,采取有力措施,认真防范和纠正违纪违规及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学校可组建财经领导小组,领导协调学校财经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在实行院长“一支笔”审批制度时,可由院长书面或经财务制度规定或院务会议决定由副院长以及部门负责人签字代为审批。代为审批人应负相应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必须单独设置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院长和分管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各项财务工作。
第十四条 校内工会、培训机构等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统一领导。学校二级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及有关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根据学校具体情况,目前二级财务机构由学校财务处代管。
第十五条 学校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由财务、人事部门按财务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进行审查论证,经院长批准。二级财务机构的“一支笔”负责人由院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院长领导学校财务工作,对各级经济责任制的实施负有领导责任,应督促各单位行政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学校财经制度的制定与调整以及学校重大经济活动初审,按规定报院长办公会议和董事会讨论决定。必要时学校可设立总会计师、副院长或院长助理协助院长负责财务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处长是学校财务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对学校财务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财务处长应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财务工作,并按照各项经济责任制规定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对学校重大的支出项目或对外投资等进行审核把关,保护学校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避免无效益投资。财务处长对经济责任制的实施负有指导、检查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系、部、处、室、直属单位及系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由各分管院长负责根据具体工作职责范围分别制定。各分管院长应和分管部门的负责人在任期内签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书》。
第三章 经济政策、财务制度制定与调整
第十九条 学校各项经济政策、财务制度的制订与调整必须既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又服从于学校利益,此项工作的责任人是学院主管院长和院长。
第二十条 学校各项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的制订与调整,统一由财务处进行规划,逐步实施。在制定每一项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时,由学校财务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讨论并制订方案,分管院长审定并报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院长签发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总体政策和制度下, 二级单位的各种经济活动方案或实施办法的制定与调整,要有利于积极调动二级单位与基层单位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应由二级单位提出,经学校财务处或有关职能部处审定后,由分管院长签发实施,对重大经济活动方案或实施办法,须报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院长签发实施。有关处室在审定时应在遵守上述原则基础上统一协调。
第二十二条 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对其组织制订经审定签发后实行的经济活动方案负有直接责任,对该方案进行核准签发的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和院长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各项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的主要执行实施单位,财务处长应在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制订与调整前认真组织有关财务人员进行讨论修订,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出台实施后,应认真实行会计监督并及时收集执行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分管院长报告,并提出纠正或处理方案。
第四章 财务主管人员任用与变动
第二十四条 财会岗位是重要的专业技术岗位,要将财会队伍的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着力改善财会队伍结构,加强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的扶持和培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优惠政策,鼓励吸引优秀人才从事财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财会人员的任用,必须具备法定从业资格。财务处统一负责全校财会人员的业务指导、检查、监督,上岗考核和职称评定等工作。按“以考代聘”的办法,凡获得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向财务处提出申请,经考核确认后,由财务处向人事处提出聘任相应的技术资格。
第二十六条 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任免财务处长,财务处副处长。
第二十七条 财会人员由于工作失误,按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由同级行政领导给予不同的经济处罚,直至调离会计工作岗位;由于违纪或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会计法》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为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财会队伍,全校财务人员应按规定进行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按“一级管好一级”的要求,实行任用财会人员负责制。如下一级财会人员发生工作失误、违纪、犯罪等行为,按当事人、上级领导,追究其直接责任、连带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章 预算收支
第三十条 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包括资金使用计划和收入成本结余计划。建立健全预算收支经济责任制的目的是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使各级领导在经济工作中既要按规定行使权利,又必须按规定履行责任。
第三十一条 预算编制经济责任制
(一)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由院长负责主持预算的编制工作,对于预算的编制合理性、可行性负有完全责任。
(二)各分管院领导对分管部门的预算编制负有指导、协调、综合平衡的责任,对相关项目经费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三)各职能部处根据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预算年度事业计划,以及增减变动因素,提出属于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收支预算建议数。各职能部处负责人对于以下事项负直接责任:
1.对于应提出收入和支出的项目和金额造成遗漏的;
2.对于未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高估冒算以及对金额估计不足的;
3.对于有意少报预算故意形成钓鱼工程的;
4.对于参与项目论证对于可以预见的问题没有发表意见,形成重复建设资金浪费的;
5.对于项目投资将造成效益不高、使用率低下、设备闲置仍坚持进行建设的。
(四)校财务处作为一级财务管理机构,负责部门预算的汇总并编制学校预算草案,经院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董事会批准。对预算的编制完整及时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二条 收入预算执行经济责任制
(一) 学费、校内住宿费收入、培训费收入以及收费标准的申报调整由教务处、学生处、继教部、后保处等各有关部门负责落实,财务处负责配合。应严格执行上级规定,坚决杜绝乱收费。
(二) 联合办学收入、房屋设备等使用费收入、水电燃料回收收入由继教部、后保处、武东路校区管委办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三) 国家和上海市奖助学金、学生贷款贴息贴、学生物价补贴等收入由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院办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四) 上海市民办高校优青经费、高地建设经费、普惠性项目补助、竞争性项目补助收入由院办、党办、人事处、教务处、实训处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财务处负责配合。
(五)利息收入由财务处负责落实。
第三十三条 支出预算执行经济责任制
(一) 人员经费、学科建设和人才建设经费支出预算由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以及各系部按预算执行,负直接责任。
(二) 教学经费包括零小经费、教改等专项经费、招生经费、实习实训经费、教学设备购置维修费等,由教务处、实训处按预算执行,负直接责任。其中系、直属单位零小经费开支由负责人控制掌握并负直接责任。
(三) 机关行政零小经费、董事会经费、行政设备购置维修费、车队经费等学院管理经费由院办、党办按预算执行负直接责任。
(四) 党务活动经费、精神文明建设经费由党办按预算执行并负直接责任。
(五) 物业管理、保安、水电气经费,军训、征兵、基建和修缮费支出由后保处、武东路校区管委办按预算执行,负直接责任。
(六) 高级技能培训中心的培训经费和税金支出由继续教育按预算执行,负直接责任。
(七) 分管院长业务费、学院机动费经分管院长或院长批准后,由财务处执行,由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八) 在各种支出预算执行的过程中,与预算执行相关的职能部处负有配合责任。财务处对所有支出预算的执行负有检查、审核、监督和控制的责任,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九) 分管院长对所分管的部门的支出预算执行应负责及时了解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各分管院领导对分管部门的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负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 预算执行监督经济责任制
学校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审计,包括预算收支的实际完成情况和事业计划的完成情况等。对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报学校审议并对有关责任人实行奖惩。
第六章 学校资产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使用或经营资产的保值增值,应将责任落实到有关人员。
第三十六条 学校资产是指属于学校所有的,由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利。其主要内容为土地、房屋建筑物、各种设备设施、货币资金、各种应收款项、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各种材料物资以及无形资产。
第三十七条 院长对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出租出借、有效配置和使用负领导责任。应全力抓好相关制度建设,对重大决策失误负责,并领导好对学校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使用工作的检查、奖惩。
第三十八条 各分管院长对建立健全各分管部门内有关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应经常了解有关制度存在的问题,组织相关部门及时修改有关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检查了解制度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院务会议每学期对全校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尤其是对于校舍的配置、大额长期闲置设备的处置负有主要责任。对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组织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保证可行性研究无重大疏漏,对学校有关重大决策提出最终意见供董事会决定。对学校的重大决策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十条 有关职能部门、系所中心其负责人是学校资金和实物财产物资的直接管理者和使用者,应对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使用负责。其主要经济责任是:
(一) 职能部门负责人都应为制订修改各相关规章制度负责。人事处应建立学校人员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应制定教职工定编管理办法。人事处和教务处,应建立健全教师工作量管理和考核办法。财务处应建立健全学校收入、支出的管理制度、开支标准和收入分配办法。后保处、实训处等应建立健全房屋、设备、设施、物资的购建、验收、使用、保管、转让、投资、报废、清查制度。设备报废等要规定不同的权限,金额达到一定界限要有校级领导批准。职能部门负责人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各项制度草案和修订意见,对制度不完善等造成管理混乱,负直接责任。
(二) 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全院资产的安全、完好及资产的使用效率、效益负责。应经常组织检查全校财产物资的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本部门无法解决处理的,应上报院领导解决处理。对由于管理不善及非不可抗拒力造成的重大损失和经济指标的严重恶化负直接责任。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于长期闲置、使用效率不高的资产提出具体意见报分管院长和院务会。
(三) 各部处、系部、直属单位以及其他机构负责人应对本部门所占用的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及使用效率、效益负责。对于使用不当、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负直接责任。对于短少、丢失、经营不善亏损负直接经济责任。对于有经营性行为的部门负责人,对于经营业务所占用的资产负有向学校经济回报的责任。
(四) 学校财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要对固定资产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卡、物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五) 受院长委托有经费使用签字权的负责人,应合理安排经费的支出,对于经费使用的合理合规和效益负有完全责任,对于经费支出的真实性负有领导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财产物资的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是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者,应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正确执行各项法规、制度,正确行使职权。对于未能执行岗位责任制和违纪违规、滥用职权造成损失负直接责任和直接经济责任。
第四十二条 资金管理经济责任制
(一) 学校财务部门担负着有效地筹措资金,合理地分配、调度、科学地管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的有效供给与使用。
(二) 学校财务部门对重大支出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列报、单独核算、专项结报。
(三) 学校财务部门在资金管理中必须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守《会计法》有关规定,严守财经纪律,杜绝贪污、浪费现象的发生。
(四) 学校财务部门必须健全以资金管理主要内容的岗位责任制,建立会计岗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会计核算方法、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发票收据、经费报销等一系列的管理制度。财务处负责人对制度的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和检查负完全责任。
第七章 重大支出项目
第四十三条 在项目预算中设备购置、修缮、基建单个项目超出十万元的,其他项目支出超出一万元的属于重大项目支出。为加强对重大项目支出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监督,提高投入效果,明确经济责任,确保投入项目安全、有效、保质、按期完成,必须认真落实相关经济责任。
第四十四条 重大支出项目从财务管理的稳健性和学校财力可能出发,遵循积极、稳妥的原则,通过“校控预算”进行安排。
第四十五条 重大支出项目经济责任制实行“签字负责制”,具体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准备阶段经济责任制,包括项目论证经济责任制、项目评估经济责任制;
(二)实施阶段经济责任制,包括项目建设和运行经济责任制、基本建设管理经济责任制、资金管理经济责任制;
(三)事后终结评价(审计监督)阶段经济责任制。
第四十六条 项目论证经济责任制
(一) 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学校财力的可能,提出项目建议、进行项目论证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论证报告,包括明确项目指导思想、项目目标、成果形式和内容、项目内容及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构成及配套资金的承诺、风险、对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后续投资计划和费用、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的执行与管理制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论证报告中,一般应有项目建设的备选方案1-2个以供决策。
(二) 建立项目责任人制度,确定项目分管院长、项目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各责任人对提出项目的合理性、效益性和风险性等负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
第四十七条 项目评估经济责任制
(一) 成立由财务分管院长担任组长,相关分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经济与管理方面专家等人员组成的项目专家组。
(二) 项目专家组对各责任单位提交项目的可靠程度、合理程度、合规程度和可行程度,按照“先急后缓”、确保重点、投入相对集中和成本效益比较的原则,进行项目评估并确定投入项目。
(三) 项目专家组对各责任单位提交项目的总体设想、依据、规模是否合理妥当负责;对项目的组织、技术、经济、财务等方面方案是否切实可行,风险预测是否得当,防范措施及对策是否得力负责;对项目资金概预算是否合理,配套资金落实是否确有保障负责。
(四) 项目一经确定,项目专家组应由专家组组长在评估报告上签字,以示对确定该项目负相应经济责任。
第四十八条 项目建设和运行经济责任制
项目责任人(即项目分管院长及项目负责人)与学校签订“项目实施责任协议书”,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基本任务与目标、项目实施计划、项目投资计划、项目经济责任制约定等,项目责任人对项目运行全过程负直接责任。“项目实施责任协议书”可在项目预算经费审批表内一并签署。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设备购置和基建以及修缮工程的,必须由实训处或后保处办理购置手续。需要招投标的应由招投标领导小组办理招投标手续。
第四十九条 项目终结评价(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制
项目专家组负责对重大支出项目进行跟踪调查(检查),包括检查项目计划投入额与实际支出额是否存在较大差距,项目是否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交付使用,项目设计质量、设备和材料质量、施工质量是否符合预定标准,项目成本是否偏高,项目组织管理是否规范有效,财务数据是否真实、可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预定要求等,并委托审计部门对每一个完工项目进行审计,根据终结评价结果和审计意见,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奖惩。
第五十条 基本建设和修缮项目管理经济责任制
(一) 学校后保处负责提出项目建议,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并取得建设的计划和年度计划,不得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
(二) 基本建设和修缮项目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管理和使用符合规定,无截留、挪用等问题,且使用效益良好。
(三) 学校后保处负责组织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并委托设计部门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择优选择设计单位,提高设计质量,优化设计方案。
(四) 学校后保处负责编制工程预算,组织包括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招标领导小组,进行施工队伍和监理招标,签订施工、监理合同,进行建筑安装施工管理。工程招标、承包符合规定,手续完备、合法,严格执行合同、协议。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工程结算应控制在概、预算的上下5%之内。不得长期延误完工项目,无重大损失浪费现象。发生设计变更在超预算5%,金额达3万元以上的,要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五) 学校后保处负责进行工程竣工质量验评,并经过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审计必须由学校监察或审计部门组织,以保证结算真实、合法。
第五十一条 对外投资经济责任制
(一)学校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另行组建独立经营之机构,以及对其它单位部门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活动为对外投资。对外投资必须经院务会议讨论并经董事会批准方可进行。
(二)按谨慎性原则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及论证,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院务会议对投资可行性研究的结论负全部责任。
(三)由院务会议确定对外投资的经济责任人。由责任人负责制定具体运作管理办法,报院务会议批准。责任人应按批准的管理办法运作,保证投资的保值增值。
(四)学校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审查决策、运作执行、监督检查程序。指派相关部门对责任人运作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审计,对投资收益分配进行监督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经济责任制的落实形式
(一)日常管理:董事会与学院院长签订的任期内经济责任书;院长与分管院长签订的任期内经济责任书;学校与中层干部签订的任期内经济责任书。负有经济责任的教职工的岗位责任制。
经济责任书的相关责任条款,按本办法规定填列。
(二)项目投资管理:按每年财务预算项目经费审批表中“实施责任”的内容约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和校内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校内外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财务工作的质询、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十四条 学校必须将各级经济责任人财经工作实绩的考核纳入日常人事考核工作之中,使其经常化、制度化。要结合学校实际,对经济责任履行得好的单位和人员,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并作为将来晋级晋升的依据之一;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则要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并查处有关责任人员。
第五十五条 须由董事会批准决定的经济事项,另行明确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务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院财经领导小组解释。
该办法继续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