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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06-02浏览次数:158

为规范学院出差的公务活动,勤俭办学,节约开支,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差旅费为市外差旅费。
院内各单位因公出差,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写明出差事由、地点和时间,以及经费支出来源,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分管院长批准,由校办盖章后生效。
  使用学院经费赴外地参加各种会议出差,一般应有教育部或上海市教委的会议通知,并经学院和职能部门签署意见认为必须参加的方可按排。
  使用学院经费出差时,应在学院年度预算内支出,学院不另行按排经费。
  对于使用教委专项经费或外来科研经费等出差,应根据经费来源单位关于差旅费的预算安排出差费报销的额度。
  出差前需预支差旅费的,应凭批准的出差证按实际预借差旅费,并在出差结束后两周内报销。
  差旅费的报销一律凭批准的出差证和经费本(卡)或项目经费审批单报销。收取会务费的不再报销出差补贴,差旅费、住宿、交通费和补贴标准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使用学院经费出差结束后,应向分管职能部门回报有关会议情况和收获。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

该办法继续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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