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部、处、室:
为了加强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现人才与岗位的最佳配置,充分发挥青年教师和教工的积极性, 进一步推进学院教育改革与发展,现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的实施细则和沪人(1999)52号、沪职改办(1999)1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聘任原则
1、根据岗位设置的需要,对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经考核具备任职条件的,可直接聘任其相应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2、按程序规范操作,聘任上岗。
3、按合约进行管理,签约到岗。
二、聘任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2、具有履行应聘职务岗位职责的教育、教学、管理经历和教育、教学、科研、管理能力。
3、具有应聘职务规定的相应学历、学位:
①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可聘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
②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岗位二年;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硕士研究生毕业,试用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可聘任“助师级”专业技术职务。
4、应聘助教和研究实习员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应聘财会、医务系列职务应具有岗位资格证书。
5、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三、聘任程序
1、个人申报,部门推荐。应聘者在规定时限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聘任条件的有效证明和相关材料;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聘任条件负责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报送人事处。
2、人事处审核,院长聘任。人事处在部门推荐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本市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本《暂行办法》的聘任条件,对申报者思想政治、专业技术能力、岗位业绩考核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报学院职称聘任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院长聘任。
四、聘约管理
1、院长或院长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签定聘任合同,与劳动合同同步。
2、应聘者在聘期内违约,按合同和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五、聘后考核
学院对聘任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六、附则
1、学院专业技术职务的主体是教师,教辅和行政管理人员按本工作岗位性质靠用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否则一般不予聘任。(见附表1)。
2、本办法规定与上级文件相悖之处,以上级文件为准。
3、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关于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和聘任岗位靠用系列表 点击此处 下载附件
2、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