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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学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5-10-31浏览次数:143

  一、教师教学工作总则
  创建先进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关键是教师。教师是学院教育、教学、教研工作的主导。为进一步提高我院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的,切实加强规范管理,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教师教学工作条例。
  1.教师应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法令,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教师工作,把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
  2.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热爱学生,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以优良的思想品格、仪表、语言、行为对学生起示范作用。
  3.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教学思想上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既要热情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4.不断学习,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积极从事教学研究,参与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加强实践训练,不断更新教学观念,改革课程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研究素质教育,不断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水平。
  5.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胜任本专业教学,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及相关专业知识,注重实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二、教师任职资格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符合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方有资格从事教学工作。来校兼任理论课的外聘教师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由聘任系(部)负责审查其授课资格。
  2.每年新进校的青年教师,须参加学院人事处组织的岗位培训。了解教师的职责和义务,并取得人事处颁发的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青年教师应该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3.首次担任课程主讲任务的教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教师素质和师德修养、对具有2-3年担任该课程辅讲或实验实训带教经历,教学效果较好的教师优先。
  (2)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3)熟悉拟开课程的教学大纲和各主要教学环节,全面掌握课程的内容,对重点、难点及其处理方法清楚;认真准备教案,在开学前至少已完成三分之一以上的讲稿或教案;合理采用教材、教学手段和教学参考资料;掌握所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技术。
  (4)由各系(部)组织试讲,人事处、教务处派人参加并经系(部)审批,人事处核准后方可担任本课程主讲任务。
  4.已有主讲资格而首次开设其它课程的教师,必须同时符合第3条中第(2)、(3)款要求。
  5.首次聘任的兼职教师,必须填写《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校外(拟)聘教师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件,经各系(部)审批、人事处核准。
  6.教学工作任务由教学工作任务所在系(部)负责安排,无特殊原因,教师必须无条件接受并承担教学任务。
  三、教师职责与教学管理
  为保证教学活动正常有序的进行,提高教学质量,教师要增强责任心,加强课堂教学管理。教师是教学管理过程的直接参与者与执行者,而任课教师是所任课的课堂教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教师从教学全过程和教学环节两方面参与教学管理。
  1.教学全过程的教学管理
  (1)教师应积极参与教学大纲的制订、修改的活动。
  (2)教师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制教学进度和选定教材,各专业统一收齐,经专业主任或系主任的审核。
  (3)教师应积极参加教研活动,研讨学生的学习情况,探索教学规律,改进教学方法。
  (4)教师应注意学生的留系作业、试卷、教学活动的影像资料等,根据系与学院的要求妥善保管或交有关部门归档保存。
  (5)教师应关心学生的课外活动,结合各自的专业研究所长,在课余时间为学生开设人文艺术、科技方面的讲座与选修课。
  2.教学环节上的教学管理
  (1)教师应严格做好学生的出勤考核,缺课学生姓名要记录在教学执行情况记录上,并及时与辅导员(班主任)联系,摸清情况,按章处理。对学生不遵守校纪校规,擅自缺课者,教师有权取消其该课的考试资格。
  (2)教师应维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对学生在课堂中随意讲话、玩弄手机、随意离开教室等不良现象应及时制止并进行教育。
  (3)实验实训教师应组织学生学习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实验实训操作规程,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教育学生爱护仪器设备。
  (4)教师应加强对学生的辅导答疑,配合辅导员(班主任),安排好学生的自修课,加强考勤考核,提高自修课实效。
  四、教师行为准则
  教师应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与相应的行为准则。
  1.教师应关爱学生,诲人不倦,不准体罚学生,不准用恶语讽刺挖苦学生。
  2.教师应遵纪守法讲诚信,上课不得随意离开课堂,不得迟到或早退,上课应该关闭手机(或处于静音状态)。
  3.教师应仪表端正,衣冠整洁,举止文明。
  4.教师课前不准喝酒,在教室与走廊里不准吸烟。
  5.教师须使用普通话授课(有特殊要求的课程除外),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五、附则
  本工作条例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条例在分管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人事处组织实施,解释权属教务处与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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