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开展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增强学生自强自立的精神,帮助学生克服家庭经济困难,更好的完成学业,进一步规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上海市高校勤工助学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勤工助学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学生处(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勤工助学的工作职责:
1、负责管理校内外各类勤工助学活动。
2、负责制定和审核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的标准。
3、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咨询和指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三)勤工助学范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自愿参加 勤工助学活动的本院学生。
二、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的管理。
1、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道德品质良好,学有余力,没有受过各级处分者。
2、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学校的勤工助学管理制度。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提出申请,由学生处(资助管理办公室)推荐到用人单位。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有特长者、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3、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事先到学生处登记备案、并接受培训,成绩合格,取得《学生勤工助学手册》,方可上岗。同时须填写《用工单位协议表》。对屡次不听劝阻,擅自参与或组织校外非法打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必须严肃教育,并依照有关法律和相应的规章严肃处理。
4、学生因勤工助学影响学习,学生处(资助管理办公室)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工作。
5、各部门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应为工作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人身安全保障。各用工部门需提前向学生处(资助管理办公室)申请、登记备案,管理、教育学生,有自己的劳务制度。用工部门必须公平、公正、合理的安排学生勤工助学的工作,如实上报学生的工作时数和工作质量。
三、校外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
1、为保护和保障勤工助学学生的利益,校外单位来学院联系勤工助学工作,一律由学生处(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接洽;严禁身份不明的人员和单位来校招聘学生,未经学生处(资助管理办公室)同意,招聘广告一律不得进校,一旦发现,严肃处理。
2、校外各单位拟聘用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应提前与学生处(资助管理办公室)联系,填写《聘用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交至学生处(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登记,未经登记批准的勤工助学岗位学校不予承认。
四、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的管理。
1、学校保护学生的劳动所得,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2、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限于课余时间,不得影响学习,在学期间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每周工作一般不超过12小时,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3、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按小时计算的岗位,劳务酬金标准一般性劳动每小时9元,重体力劳动每小时10元,岗位酬金上限不得超多400元/月。
4、各部门应于每月的5日前将上月的《学生勤工助学报酬支付表》送学生处审核,审核后交由财务处,学生凭学生证在规定时间内到财务处领取。隔月报表学生处不予受理。
五、本办法从2009年4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