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全面育人机制,不断提高学生教育与管理科学化水平和工作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在学院党政统一领导下,有效整合教学、管理、服务等资源,形成学生工作合力,不断研究学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构建适应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学生工作新架构、新体系,形成学院全面育人新格局。
第二章 机 构
第三条 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实行双主任制,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学指委主任。学指委其他成员包括院办、党办、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后保资产管理处、工会、思政部、各系等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长由学生工作部(处)长兼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通过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支持学生工作的开展;
2.整合教学、管理、服务等资源,形成学生工作合力;
3.研究学生工作的重大事情及改革与创新;
4.研究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建设。
5.审查年度学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按照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凡需经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研究的问题,应事先由秘书处(办公室)整理后提交会议。
第七条 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一般每学期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特殊情况可召集临时会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