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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2015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5-10-31浏览次数:34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全面育人机制,不断提高学生教育与管理科学化水平和工作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在学院党政统一领导下,有效整合教学、管理、服务等资源,形成学生工作合力,不断研究学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构建适应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学生工作新架构、新体系,形成学院全面育人新格局。

 

第二章   

第三条  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实行双主任制,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学指委主任。学指委其他成员包括院办、党办、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后保资产管理处、工会、思政部、各系等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长由学生工作部(处)长兼任。

 

第三章  

第五条  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通过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支持学生工作的开展;

2.整合教学、管理、服务等资源,形成学生工作合力;

3.研究学生工作的重大事情及改革与创新;

4.研究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建设。

5.审查年度学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按照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凡需经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研究的问题,应事先由秘书处(办公室)整理后提交会议。

第七条  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一般每学期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特殊情况可召集临时会议。

 

第五章  

第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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