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日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为了进一步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努力学习,奋发成材,促进他们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与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原则上为获得学院学习奖学金三等及以上者;
5、家庭经济困难(经学院认定符合困难标准),生活俭朴。
三、评奖办法
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定工作采取学生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3、学生处依据市教委下达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额范围,在考虑对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前提下,根据各专业班级人数与具体情况,将名额分配到各专业班级。
4、各专业班级在限额范围内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
5、学生处将学院审定后的获奖名单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教委。
6、对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外,并将依据院纪院规给予严肃处理。
四、奖学金发放
我院获奖学生名单经市教委审核通过后,由学院财务办按相关规定将奖学金划入获奖学生银行账户。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