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党支部的地位、工作任务和要求,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基本标准》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组织中最基层的组织形式,是学院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党支部是组织教育党员实践“三个代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完成党章规定的任务和团结带领群众围绕学院中心开展工作,保证教学、实践、行政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 加强党支部建设,必须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用完成本单位任务的实际绩效来检验支部工作;用改革创新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必须严格党内生活,严肃党纪,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努力增强党支部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按有利于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学院各系部原则上单独设立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学生党支部按班级、年级设置;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设置。
第五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简称支委会)。支委会一般由3人组成,设书记1人。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书记1人。
第六条 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二年,由支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换届一般不得提前或推迟,如有特殊情况提前或推迟,须经学校党委同意,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支委会如有缺额,应及时补选。党支部选举结果要及时上报学校党委批准,并由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党支部书记要选党性强、政治业务素质好、作风正派、工作负责、联系群众、有奉献精神和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有较高威信的正式党员担任。教工党支部书记可由党员学科带头人担任,也可由党员系主任或副主任、中级以上职称的党员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可由政治辅导员、教师党员或优秀学生党员担任。
第八条 党支部书记要确保用于党务工作的时间。党委组织部要对党支部书记进行业绩考核,考核结果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等挂钩。
第三章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九条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根本任务开展工作,保证教学、实践、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条 党支部要支持学科建设,支持所在学科、系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他们沟通情况,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支部书记要参与讨论所在学科、系的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教育方针,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提高党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组织生活,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遵守纪律,按时交纳党费,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向党员布置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三条 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维护群众正当利益,并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四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特别要做好在青年教师、业务骨干、优秀大学生中的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履行手续,确保新党员质量,认真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转正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支部书记要以身作则,团结支委会一班人,共同做好党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党支部的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党内组织生活制度。要健全党内组织生活制度,不断创新内容和方法,增强思想性和原则性,保证组织生活质量。一般党内学习每两周组织一次,支委会每月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每次活动要有中心议题,并注重实效,要重视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提高认识、增强团结、共同进步的目的。每次组织生活会都必须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每个党员应联系1—5名群众或学生积极分子,宣传政策,了解情况,帮助和反映他们的问题和要求,做好思想工作。党员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联系情况,党支部每学期检查总结一次,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要根据党委要求,组织好两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党员民主评议分党员学习教育,个人总结,党员和群众评议,组织鉴定、处理等环节进行,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通过评议,大力表彰先进,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第十九条 请示报告制度。党支部每学期要向党委汇报工作1—2次,汇报的主要内容是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教育、组织发展、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转正、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党费收缴情况等以及群众对支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党支部每学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一次,听取党员意见,改进工作。
第二十条 “创先争优”活动制度。支委会要制定具体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创建先进党支部、争当优秀共产党员活动,并定期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制度。党组织关系没有转入的教职工,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接转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或党员证明信。要做好临时党员及暂时不能转入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管理,参加有关党的活动,保护其积极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