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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草案)

发布时间:2015-11-01浏览次数:9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参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十六字方针,有领导、有计划的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1、各党支部要广泛宣传党的政治主张,主动把思想教育工作做到前面,积极引导广大教职工尤其是青年学生在思想上、感情上、行动上紧跟党,引导他们在自愿的基础上递交入党申请书。
  2、各党支部要建立入党申请人档案。利用“党章学习小组”和参加党课、学习班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教育,在广泛听取所属支部党员、培养人及所在部门或班级的党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可把条件成熟的入党积极分子初步确定为党员发展对象。
  3、确定28岁以下的共青团员为党的发展对象,必须由团组织按规定进行“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的程序,在“推优”基础上确定学生入党发展对象。
  4、初步确定的党员发展对象,党支部要安排正式党员同他们谈话,了解他们的入党动机和思想动态;然后广泛征求党内外意见,由支委会讨论确定其中的优秀成员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委派培养联系人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第六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
  1、党支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掌握党的基本理论知识,明确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牢记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树立起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理想信念。
  2、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经常进行个别帮助,吸收他们参加党内的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3、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联系人和党组织汇报思想认识。党支部每学期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综合考察,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正确加以引导。
     第七条 确定发展对象
  1、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定时间(至少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才能成为党员发展对象。
  2、支委会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初步确定发展对象,上报党委进行审议。
  3、各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内容包括: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以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等。政治审查方式有:找本人谈话,查阅档案材料,了解有关单位和人员,必要的外调与函调。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4、党支部将发展对象政治审查结论和党支部意见等情况记录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上。
  5、学院党校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四十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党的基本知识。没有经过培训或培训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6、发展对象经过进一步考察和政治审查后,具备预备党员条件的,由党支部将全部材料一起报党委组织部预审;没有经过预审的,不能发展入党。

  7、教职工和学生发展对象的审批权在学院党委。
  第八条 公示
  经组织部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要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确保发展质量。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召开支部大会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九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入党申请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介绍人。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邀请,或由党组织指定,但介绍人必须是正式党员。

  第十一条 入党介绍人要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介绍人要指导申请人填写《入党志愿书》,还要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如实介绍申请人的情况。
  第十二条 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三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情况。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认真地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且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大会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四条 支委会综合大会党员所提的意见及情况,写出决议草案,请党员讨论表决,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简要说明入党申请人表现情况、大会对入党申请人的意见、表决情况。最后写明支部名称和通过决议时间,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然后,将有关材料和《入党志愿书》一起报党委审批。
  第十五条 党委审批前将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的有关栏目内,签名盖章,向党委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发展的建议。
  第十六条 被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批准的,要帮助其分析原因,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七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三个月末审批的,应退回原支部复议,超过六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入党手续。支部大会决议对申请人没有指出存在问题或不足的,党委不予讨论。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管理、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十八条 培养联系人(一般为入党介绍人)要对预备党员进行跟踪教育和考察,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发现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并将培养教育情况及时填写在《预备党员考察表》的有关栏目内。
     第十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支部组织进行。也可由党委集中组织进行。
     第二十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要定期向培养联系人、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真正做到思想上入党。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每学期应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评议。评议的方式是:预备党员在本党支部范围内,汇报自己加强党性锻炼、履行党员责任、发挥党员作用的情况,回答党支部的提问和质疑,接受集体的监督。在此基础上,对预备党员进行评议和测评。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考察。在评议、测评后,党支部应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结果及时、如实地填写在《预备党员考察表》相应的栏目内,作为能否按期转正的重要依据。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本人应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再由党支部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要对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全面考察,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主要看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对党和党的事业的态度,在实际行动中是否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能否比入党前更严格要求自己,克服入党前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努力进步;能否在各项活动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是否真正具备了党员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要根据预备党员本人的申请、党小组提出的意见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以及在预备期间对其进行教育、考察的情况,提出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五条 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学院党委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仍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对确实不具备条件或犯有严重错误的,或延长预备期后经过继续教育、考察仍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不论是延长预备期,还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学院党委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各党支部要及时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及时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八条 各党支部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第二十九条 各党支部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要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发展党员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一定要严格把关,落实好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严格程序、加强监督,保证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
     第三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设置一名组织员,负责发展党员的具体工作,是搞好党员发展和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     

第六章 附则
  本细则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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