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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

发布时间:2015-11-01浏览次数:107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制定如下办法。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工资、津贴、补贴。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
  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具体计算:
工资收入基数=应税合计—交通费—书报费—洗理费;
交纳党费基数=工资收入基数—个调税;
应交纳党费数=交纳党费基数x 0.5%(1%、1.5%、2%);
实交纳党费数=应交纳党费数取位到元。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在本校按月领取工资的,参照前几条办理;没有按月工资的,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助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月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党支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上报民办高校党工委,再通过市党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季度集中上缴一次,分别于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前学校财务处。
  二、党费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要向院系和有困难的党组织倾斜。
  第十八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九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学校党委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第23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和“党费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的规定,济光学院党委组织部目前达不到这一要求,经请示民办高校党工委,我校党费由财务处代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的收支账目设在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指定人员兼任并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处理党费账目。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各出一份党费半年统计报表。党费会计核算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四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及时将党费上缴学校财务处;同时把财务处的签收单复印一份交党委组织部备查。党费下拨,上缴均由党委组织部统一造表通知财务处。党费使用,由党委组织部签字同意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二十五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委组织部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根据财务处的年度党费统计报表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三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党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七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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