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校学生。学生行使学生会权力的机关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系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依照学生会制度的规定,通过各种合理途径和形式,管理学生会事务。
第三条 本会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院党委领导下,院团委的指导帮助下,依照学校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方针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系学生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学生负责,接受学生监督。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大会负责,接受大会监督。校学生会和各系学生会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系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循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
(二)组织学生开展学习、学术科技、校园文化、文艺体育、社会实践等活动。引导学生走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道路。
(三)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公益劳动和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努力为同学服务。
(四)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校风,引导学生积极投身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各民族学生之间、学生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维护学校的稳定。
(五)通过学校的各种正常渠道,及时反馈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利益的民主协商与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第五条 本会章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原则制定。
第二章 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凡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和宗教信仰,均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享有章程和相关条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章程和相关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团结和声誉。
(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
(四)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锐意进取,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
第三章 学生会机构
第一节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由各系选出的代表组成。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遵循相关规定。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一经毕业,其代表资格自然丧失。
第十一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由学生委责会召集,必须有三分二的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如果学生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本会章程。
(二)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干部管理条例和其他的基本条例规定。
(四)选举校学生委员会。
(五)审议和通过校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六)改变或者撤销校学生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讨论和通过本会的工作任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章程的修改,由校学生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条例和其他议案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节 校学生委员会
第十四条 校学生委员会是本会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校学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1人;副主席,2—3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六条 校学生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校学生 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校学生委员会为止。
第十七条 校学生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校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由校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召开。校学生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八条 校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对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制定的条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条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三)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制定的条例以外的其他条例、办法和规定。
(四)解释条例。
(五)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校学生会工作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校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七)撤销校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章程、条例相抵触的决议;
(八)撤销各系学生委员会制定的同章程、条例相抵触的条例和决议:
(九)召集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十)选举校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十一)审议和批准校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校学生委员会委员,一经毕业,其委员资格自然丧失。
第二十条 校学生委员会的委员名额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决定。校学生委员会因毕业等原因,本委员会委员空缺,则由其所在的院学生委员会在其委员中推选,经同级党、组织审定后,报校学生委员会批准。
第三节 校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校学生会的常设机构。校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校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 校学生委员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校学生委员会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二十二条 校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校学生委员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学生委员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第二十三条 校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主持校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委员必须在校学生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名额由校学生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校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校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两会的决定和决议,决定校学生会的重大事项,对外代表校学生会。
(二)召集校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任免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解聘学生会干部。
(四)审议和批准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年度报告和年度经费预算报告。
(五)管理校学生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二十五条 校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职时,由校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增补或改选。
第二十六条 校学生会主席主持学生会全面工作。校学生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校学生会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第五节 基层组织
第二十七条 各系设立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系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受基层党组织和本会的双重领导,在基层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三十条 系学生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九条 系学生委员会须参照校学生会的机构设置情况,根据本院实际情况设置机构。
第三十条 系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基本议程是:
(一)审议和批准上届院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院学生委员会。
(三)推选出席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
(四)讨论通过院学生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系学生代表大会由该委员会召集,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该委员会决定,经院党团组织审批后,报校学生会批准、备案。
第三十二条 系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系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校学生委员会做出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二)贯彻执行系学生代表大会做出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三) 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结合本系实际,独立自主地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班委会既是学生班级的行政组织,又是学生会组织的最基层单位,在系学生会的领导下,在班主任的指导帮助下,与团支部密切配合开展工作。班委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院党政组织的各项决定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本班的学习、生活秩序。
(二)贯彻执行校学生会、系学生会做出的各项决定和决议,及时反映同学的合理见、建议和要求。
(三) 组织本班同学完成学习任务和参加时事政治学习,建立良好的班风、学风;结合本系实际,组织同学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校学生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经校学生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