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统计工作,是国家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门。学院的统计工作是制定计划和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进行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为了做好我院的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认真贯彻《统计法》,执行教育部、上海市教委颁发的统计报表制度,准确、及时、全面地搜集、整理学院教育发展情况数据,为学院制定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以及相关工作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二)配合学院领导从数量和质量上检查人才培养计划完成情况和办学效益情况。
(三)开展统计调查和分析研究,更好地为学院各项管理工作服务。
第三条 统计网络和统计人员
(一)统计网络结构和统计队伍建设
1.学院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
学院确定一位院领导负责分管综合统计工作,其他院领导按照分管工作分工负责相应的统计工作;学院把统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院长办公室负责全院综合统计工作并配备兼职的综合统计员,各部门、系(部)设兼职统计员,组成院级统计工作网络。
2.各部门、系(部)应确定一名兼职统计员,保持其相对稳定,工作安排发生变动前,应办好相关资料移交手续。
3.学院对统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具体指导,组织统计人员进行必要的学习、培训,对工作表现突出者进行表彰。
4.兼职统计人员可申报参加统计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并应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二)综合统计员的职责
综合统计员在院长办公室分管负责人领导下,具体负责全院综合统计工作,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上级统计部门的各项统计制度,落实学院统计工作制度,实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2.统一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兼职统计员及时、准确地填报教育部及上级部门下达的综合统计年报、各类统计报表、各种一次性综合调查表,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3..统一管理学院的统计报表、统计调查表和各项基本统计资料,并按照要求,及时编制学院统计数据公报。
4.按照学院要求,开展必要的学院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教育管理工作情况统计分析工作,为学院的发展,以及实行统计监督提供参考数据。
5.根据统计工作需要,组织兼职统计员学习上级的有关指示精神,组织参观、交流活动,提高其业务水平。
(三)兼职统计员的职责
兼职统计员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和院长办公室综合统计员的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上级和学院统计工作制度,落实本部门的具体统计工作任务。
2.提供必要的统计资料,协助院长办公室综合统计员及时完成上报教育部及上级部门下达的综合统计年报、各类统计报表、各种一次性综合调查表。
3.准确及时地完成校内的统计报表及一次性调查表的填报任务。
4.建立本部门、系(部)教育教学数据收集、整理渠道,管理好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建立处级统计台账。
第二章 统计内容
第四条 教职工人员统计由人事提供。主要内容包含:
全院教职员工的人数、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务(称)、年龄、政治面貌、薪酬水平、出国进修、培训以及相应的变动等。
第五条 教学统计由教务处提供。主要内容包含:
教学计划、教师授课及课时情况、招生情况、新生数、在校学生数及毕业生数、学生考试成绩、实践教学等各类有关数据,各类教材编写及获奖情况、教学研究成果统计。
第六条 学生统计由学生处、团委提供。主要内容包含:
毕业生情况、学生行政奖惩,课外活动开展及团组织建设情况等。
第七条 教育教学等科研状况统计由教务处提供。主要内容包含:
科研经费、科研立项及获奖情况,科研人员情况,科研项目的转让及专利申请,科研基地及科研成果。
第八条 设备统计由实验实训处、后勤保卫处提供。主要内容包含:
教学设备(仪器、仪表、机电设备、标本、模型、体育器械等)、行政设备(家俱、办公设备、被服等)、各类机械(卫生医疗机械等)的数量及使用情况、开出实验情况等。
第九条 校舍与基本建设统计由后勤保卫处提供。主要内容包含:
校舍面积、建筑面积的使用情况,基建投资完成情况,校舍施工完成情况等。
第十条 财务统计由财务处提供。主要内容包含:
各项经费实际收支情况和分析比较,投入产出情况等。
第十一条 体育健康统计由基础部提供。主要内容包含:
学生参加一般体育活动的情况,体育达标及身体素质等。
第十二条 校办产业统计由财务处提供。主要内容包含:
校办产业种类、产值、利润等情况,对外投资及产权登记等情况。
第十三条 图书馆统计由图书馆提供。主要内容包含:
图书资料的种类、数量、金额、周转率,各种有关的服务及设施情况。
第十四条 外事活动由院长办公室提供。主要内容包含:
校际交流合作情况,国际来访和回访等。
第十五条 上海济光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统计由继续教育部提供。
第十六条 以上未列统计项目,视性质由分管综合统计工作的院领导指定部门统计提供。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
第十七条 学院加强统计数字的管理,保证统计数据的全面、准确、统一、保密。
学院的基本统计数据,必须以院长办公室“统计数据公报”为准,各部门对外发表统计数据,均依此为统一口径。各部门对外报出或引用的数据,须先由院长办公室综合统计员核准。
已上报的统计年报表中的数据不得任意修改。如上报后发现错误需要更正时,应及时向受表单位说明情况和原因,经核实后进行更正。如本市受表单位已汇总上报,则不得擅自更改统计数据,如确有必要更改者,待下一年报表中再作调整。
第十八条 为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统一,应以上级制表部门对统计数据解释为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任意修改。
第十九条 学院各单位直接向外报送的统计报表,应在报送受表单位的同时,分送院长办公室一份备案。院长办公室有权对填报数据进行核查和比较,如发现错误,有权通知填报单位进行修改。
上报各种定期统计报表,必须有填表人的签字盖章,并经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的审核签字后方能报出。
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严格的统计资料保管、归档制度。
各单位(部门、系部)均应保管好本单位的统计资料,包括:各种统计报表,有关统计工作的文件、指示、通知、规定,并按规定移送学院档案室归档。院长办公室综合统计员应保管好历年我校上报教育部和上级部门的各种报表及各种一次性调查表,并按规定归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单位的兼职统计员应相互配合,紧密合作。兼职统计员应向综合统计员提供必要的本单位的统计资料,综合统计员应定期将学院各类基本统计数据向各单位兼职统计员发布。
第二十二条 统计员有权向本部门或其它部门的有关人员搜集与分管业务有关的统计资料,有关工作人员有义务提供各项相应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负责人要主动关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帮助兼职统计员开展统计工作,维护统计人员行使《统计法》所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学院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