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章管理,严格公文办理制度,现对“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包括钢印)、“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公章及院长公务私章等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包括钢印)、“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公章及院长公务私章由院长办公室负责保管、确保印章安全、办理用印手续。
第二条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包括钢印)公章的使用
(一)本院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招生录取通知书、聘书、奖状等常规证书、学历证明,必须由主管部门审核造表,经主管校长签字批准后,统一办理用印手续。
(二)以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名义对外印发的通知、各种编号文件、报告、公函等常规公文,必须经主管部门负责人会签、主管院长签发后,办理用印手续。
(三)各类以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行文的合同、协议书、申报材料、计划任务、报表、(专业技术职务等)职务聘任申报表、出国申请、登记、审查表等重要文件,应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再经主管院长签字批准后,办理用印手续。
(四)向外刊登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的各类广告,原文须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再送主管院长签字批准后,办理用印手续。
(五)介绍信应在本单位请示办理的对外公务(含出差)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必要时经主管院长签字批准后,办理用印手续。
(六)其他特殊用印者,须经所涉及事项的主管院长签字批准后,办理用印手续。
第三条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印章的使用
(一)以院长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信函、通知,经院长办公室主任签字后用印。
(二)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出具的证明、申请报告等,经院长办公室主任签字后用印。
(三)各类学院通告、布告,经主管院长签发后用印。
第四条 由院长办公室保管的院长私人公务印章的使用
院长、副院长交院长办公室保管的公务私章,除已经其本人授权或会签的文件外,临时用印必须征得院领导本人同意。
第五条 各类专用公章的使用
学院批准刻制用于各主管部门有关工作的专项公章,包括“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专用章”、“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专用章”、“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专用章”、“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毕业鉴定专用章”等,应由专项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专项管理人员审核签字,予以登记后用印。
第六条 学院内各单位公章的使用
学院内各单位(包括各常设机构、系部、非常设机构)公章,用于学院内部管理的各项工作,应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用印。
第七条 本规定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