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生报到注册时,其档案由招生办公室负责接收,并按系、专业、班级分类、登记造表(有电子文档)。
第三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时间,向带班辅导员(班主任)分别办理新生档案移交手续。带班辅导员(班主任)经检查、确认新生档案的完整性后,应向招生办公室办理签收手续。
第四条 带班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完成分管新生档案的整理工作,并于新生入学当年10月底前,将新生档案完整移交至档案室存放、保管。
第五条 发现新生档案存在遗留问题,应由招生办公室协同带班辅导员(班主任)于新生入学当年12月底前处理完毕,并完成上述移交、存放工作。
第六条 带班辅导员(班主任)负责接管新生档案后,应继续负责所管辖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所有应归入其个人档案的学籍等档案材料,并及时归档,直至该生学籍终止离校(毕业、结业、肄业、退学、转学等)。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遇必须转出、传递其个人档案事项,必须本人持有学籍管理等部门开具的《调档通知单》、《离校审批单》等审查批准材料,由带班辅导员(班主任)负责通知该生,及时到档案室,按照相应的管理规范,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八条 学生学籍终止离校时,在办完离校手续后,其档案由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将其档案转出学校。
第九条 上海生源毕业生的档案应送往户口所在地的区职业介绍所,外地生源毕业生的档案应通过上海市机要局寄往户口所在地省、市人事局。
第十条 学生档案是学校档案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为学生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因工作需要调阅学生档案应执行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务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