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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职工录用聘任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01浏览次数:104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教师队伍和干部队伍建设,合理、规范人事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录用、聘任
 (一)除董事会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同意职位的人员外,学院各部门、各系(部),均应根据定编定岗,编制用人计划,向学院人事部门申报,经院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每年10~11月,各部门、各系(部)根据学院的发展和招生的实际情况需要,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拟定用人计划,交由人事部门初审,汇总后报院务会审议、院长批准实施招聘工作。
 (三)招聘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录用。
  招聘程序如下:
  根据应聘岗位要求,人事处对应聘材料进行初审——将有关初审材料交相关系(部)及部门遴选——系(部)、部门遴选的初定名单上报人事处——送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由人事处牵头,有关分管领导和有关系、处、室领导进行面试(教师必须经过试讲)——对面试合格者,由用人部门填写书面录用审批表——人事处办理录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二、解聘、辞退
  (一)解聘
  1、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1)试用期内;
  2)学院未按与教职工所签订聘用合同中所确定的岗位安排工作的。
  2、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可以解除合同:
  1)试用期内,经考核不能胜任所在岗位工作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学院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对学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的;
  5)不能胜任工作,并且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
  6)因患病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工作的;
  7)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辞退
  1.辞职:本人必须在一个月前提出辞职申请——经本部门领导同意——报分管院领导批准——人事处通知财务终止工资待遇,通知个人办理离校手续。
  2.解聘:本部门提出解聘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人事处提前一个月将书面解聘通知送达本人—   —人事处通知财务终止工资待遇,通知个人办理离校手续。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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