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院、系(部)两级管理,保证系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组织条例。
第一条 学院依据办学需要,按照专业人才培养工作领域和功能的划分,设置系级组织。
第二条 系是学校组织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系的工作要以教学为主,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主,以面向学生为主。
第三条 系设系主任1名、系副主任1至2名、必要时设系主任助理1名。
第四条 系实行系主任负责制。系主任全面负责本系的教育教学组织和运行管理、师资队伍建设、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协助招生工作、包干经费的使用和人员考核及学院交办的行政管理工作。学院每年对系的工作状态进行考核评估,并与奖惩挂钩。
系副主任、系主任助理协助系主任工作。
第五条 系务会议由系主任、系副主任(或系主任助理)、系党组织负责人、系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组成。系主任召集和主持系务会议。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经系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专业设专业主任1人。专业主任全面履行其岗位职责,其工作对系主任负责。
第七条 分管学生工作的系副主任(或系主任助理)人选,可兼任系办主任(或副主任),并应符合担任系党组织负
责人的条件,同时兼任学生党建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系下设系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
系办公室设主任(或副主任)1名,根据具体情况,系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可由系副主任(或系主任助理)兼任,负责行政工作。
设系教务岗,负责教务工作。
第九条 系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在系主任领导下,执行系务会议决定,负责处理本系的日常工作、落实系领导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各系应建立系级专业指导委员会,并按学院《关于调整系级专业指导委员会的决定》,充分发挥其在专业改革和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一条 各系工作中涉及学院规划、计划、政策和行政措施的事项,应向学院先行请示或报告,由学院作出相应决定。根据学院的相关决定或规章制度,各系可在本系工作的权限内发布规章、制订细则、采取措施等。
第十二条 基础部参照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院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