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部、处、室:
为了加强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现人才与岗位的最佳配置,充分发挥青年教师和教工的积极性,进一步推进学院教育改革与发展,现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的实施细则和沪人(1999)52号、沪职改办(1999)1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聘任原则
1、根据岗位设置的需要,对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经考核具备任职条件的,可直接聘任其相应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2、按程序规范操作,聘任上岗。
3、按合约进行管理,签约到岗。
二、聘任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2、具有履行应聘职务岗位职责的教育、教学、管理经历和教育、教学、科研、管理能力。
3、具有应聘职务规定的相应学历、学位:
①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可聘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
②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岗位二年;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硕士研究生毕业,试用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可聘任“助师级”专业技术职务。
4、应聘助教和研究实习员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应聘财会、医务系列职务应具有岗位资格证书。
5、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三、聘任程序
1、个人申报,部门推荐。应聘者在规定时限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聘任条件的有效证明和相关材料;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聘任条件负责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报送人事处。
2、人事处审核,院长聘任。人事处在部门推荐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本市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本《暂行办法》的聘任条件,对申报者思想政治、专业技术能力、岗位业绩考核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报学院职称聘任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院长聘任。
四、聘约管理
1、院长或院长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签定聘任合同,与劳动合同同步。
2、应聘者在聘期内违约,按合同和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五、聘后考核
学院对聘任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六、附则
1、学院专业技术职务的主体是教师,教辅和行政管理人员按本工作岗位性质靠用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否则一般不予聘任。(见附表1)。
2、本办法规定与上级文件相悖之处,以上级文件为准。
3、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关于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和聘任岗位靠用系列表
2、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
附件1
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和聘任岗位靠用系列表
序号 | 系 列 |
专业技术职务名称 | 聘用岗位靠用系列 | |
员 级 | 助 师 级 | |||
1 | 高等学校教师系列 |
| 助 教 | 专职教师、辅导员岗位 |
2 | 社会自然研究系列 |
| 研究实习员 | 行管人员、科研等管理岗位 |
3 | 图书、资料专业系列 | 管理员 | 助理馆员 | 图书、资料、档案等岗位 |
4 | 工程技术系列 | 技术员 | 助理工程师 | 信息中心、实训中心、 实验室、基建等岗位 |
5 | 实验技术系列 | 实验员 | 助理实验师 | 实验、实训岗位 |
6 | 卫生技术系列 | 医 士 | 医 师 | 医务岗位 |
7 | 翻译专业系列 |
| 助理翻译 | 翻译岗位 |
8 | 会计专业系列 | 会计员 | 助理会计师 | 财务、统计、审计等岗位 |
9 | 统计专业系列 | 统计员 | 助理统计师 | 同 上 |
10 | 经济专业系列 | 经济员 | 助理经济师 助理国际商务师 | 党务、组织人事、行政管理等岗位 |
11 | 政工系列 | 政工员 | 助理政工师 | 党务、工会、团委、学生管理、辅导员、组织人事等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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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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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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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 学历 |
| 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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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 |
| 现任职务及任职时间 |
| 拟聘职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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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年何月毕业于何院校何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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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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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岗位 |
| 行政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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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习 经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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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经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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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面各栏目由学校填写 |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名称 |
| 聘任期限 | 年 月至 年 月 | ||||
行政领导 (签章) |
| 单位 (签章) |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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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表填写一式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