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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11-01浏览次数:176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05)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精神,选拔培养我院优秀青年教师,引导青年教师开展科研工作,促进学院青年教师科研、教学及管理能力的提升,根据市教委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选拔范围
“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优青科研基金”)适用的教师为:进校工作不满两年,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任讲师及以下职务,年龄在35周岁以下(以当年12月31日为准,回国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目前未承担科研项目的在职青年教师。
二、选拔原则
1.优先选拔与本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内涵建设等密切相关的应用性研究项目。
2.申报的项目要求研究思想新颖,立题依据充分,研究目标和内容明确具体,研究方法和步骤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具有一定的可延展性。
三、选拔程序
1.根据市教委的相关通知,在学院OA网上公布“优青科研基金”申请通知。
2.凡符合选拔范围和条件的青年教师自愿向系(部)提出申请,填写《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申请书》,交系(部)初审。
3.系(部)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实施办法》和市教委相关通知,对申请教师的基本条件(包括政治素质、业务基础、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身体素质等)及其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等进行初审选拔,并签署意见后提交人事处。
4.人事处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选拔,提出评审意见。
5.复审入选教师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完善申报材料,经系(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提交人事处。
6.选拔结果及申报材料经分管院长审批后,由人事处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教委。
四、申报和选拔时间
每年一次,一般在6至9月期间,具体时间以市教委文件为据。
五、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按市教委《实施办法》和学院相关规定施行。
1.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每位项目负责人须有1名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做指导教师(双方签署指导协议书,报人事处和教务处备案)。聘请指导教师须经所在系(部)、部门负责人同意。
2.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计划开展工作,研究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应及时与所在系(部)和人事处沟通,所在系(部)负责解决,必要时由人事处协调解决。
3.人事处根据项目要求组织开题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题评审等工作,掌握各项目的研究进度,并根据有关要求,定期向市教委汇报有关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
4.项目在申请时必须明确研究成果提交方式。结题时要提交总结报告、结题报告及相应研究成果,由人事处组织专家按申请书中的预期目标进行验收、评审、汇总后,报市教育评估院评议。
5.项目计划一般不得更改,如果确有特殊原因必须更改项目计划内容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人事处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市教委,经市教委同意后方可变更项目计划内容。
6.市教委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时,人事处提供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学校青年教师培养计划的实施情况,财务处提供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六、经费管理
项目经费按国家有关法规、市教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及我院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一)项目期间的经费管理
1.项目经费由人事处和财务处共同管理,单独立账,实行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市教委“优青科研基金”管理办法和使用规定以及学院的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接受财务监督,不得超支,不得移作它用。
2.经费的使用采用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每个项目建立一个账号和一本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簿》(由财务处统一制作)。项目负责人凭经费使用簿用款。
3.项目经费的开支应实事求是,报销凭据要符合财务规定。
4.项目经费可用于以下六个方面:
(1)参加学术会议费用: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参加相关学术会议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会务费、差旅费等。参加学术会议须经指导教师和所在系(部)负责人同意,费用发生后凭会议通知和相关发票报销。
(2)调研费用:主要指课题调研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专家咨询费、相关人员的劳务费、调查问卷的设计费、文印费等。课题调研以及确需咨询相关专家等事宜,须经指导教师和所在系(部)负责人的同意。
(3)出版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相关的软件登记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各类专利的代理费以及国际专利申请费等费用。
(4)资料费:书籍、合理范围内的软件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
(5)实验材料费和外协加工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价、运输、装卸、整理和外协加工等费用。
(6)其它:除上述各项费用以外、包括必须的设备费用等开支。
5.项目所需的硬件设备,应由本人提出申请依次报所在系(部)、人事处和分管教学的院长审批后,到实训实验处、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购买后,按照学院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到实训实验处办理登记入库手续,随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6.项目经费报销程序:项目负责人填写付款凭证、签字,并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簿》上填写相关费用使用情况,依次经系(部)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7.因项目负责人不负责任等主观原因不能完成项目任务,或违规滥支费用,学院有权停止该项目,终止项目经费使用。
8.“优青科研基金”项目结题后,须及时进行经费结算,提交财务处签字的经费结算表。
(二)项目结余经费管理
1.已办理结题手续的项目,如项目有结余经费,其结余经费原则上可延期使用6个月。
2.若项目结题超过6个月后,经费仍有结余,应另行立项,编制预算,报人事处审批后方可继续使用。
五、结题规定
1.结题评审工作由人事处组织实施,评审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有关结题成果需鉴定的,由人事处负责送有关专家鉴定。
2.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未完成课题研究的,可按市教委“优青科研基金”项目有关规定延期结题;延长期届满仍不能完成课题的,以不合格结项。
3.结题评审结果与年终考核及今后申报科研项目挂钩。经过市教育评估院评议为优秀的项目个人,学院将给予市教委下拨专项基金的10%至15%额度的奖励,并在申报其他科研项目时,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同时,对其指导教师给予市教委下拨专项基金的5%至10%额度的奖励。系(部)被评为优秀组织奖的给予适当奖励(评选条件附后)。结题不合格者,当年年终考核不得评优,两年内不得申报本院及以上科研项目。
4.项目指导费和评审费。结题后指导教师的指导费按市教委下拨专项基金的8%支付。学院组织的专家组评审费每人每次600至800元。
5.本“结题规定”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系(部)对“优青科研基金”项目的支出费用,均从学院配套经费中支付。学院配套经费可以节余留用。
六、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学院人事处。

 

附:

关于系(部)优秀组织奖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市教委《实施办法》及其相关文件精神。

2.广泛动员,积极组织、指导青年教师的“优青科研基金”项目的申报。

3.管理规范、有序,严格按规定对本系(部)“优青科研基金”项目的开题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题的指导、评审。按时组织材料的申报。

4.注重项目负责人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素质提升,严格要求并督促指导教师对“优青科研基金”项目的指导,在市教育评估院评议中成绩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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