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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辅导员任职条件及其津贴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5-11-01浏览次数:16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4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等相关文件,为了进一步贯彻有关文件的精神,加强辅导员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更好地履行辅导员的岗位职责,确保学院教育秩序的正常、教学任务的完成,创建健康、文明、和谐的济光校园,现将辅导员的任职条件及其津贴等事项暂作如下规定:
  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对辅导员配置的要求,按辅导员与学生1:150的比例配置辅导员。
  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聘任专职辅导员。新招聘辅导员须本科以上学历、中共党员为必要条件,从工作的连续性与稳定性考虑,在相同条件下,具有专业背景,曾在高校工作,有过学生工作经历者优先招聘。原学历层次较低的非党员同志,以往表现好的继续留用,辅导员队伍的结构,在稳定中调整,在工作中完善和规范。
  辅导员招聘任用由校招聘考核小组在面试考核初定人选的基础上,报校人事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实行聘任制,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
  辅导员的待遇及津贴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暂定参照青年教师系列,原则上学历层次高一档或有高级职称的一般增加100元。年终考核时,按总人数10%的比例设立A档,凡考评为A档者,增加奖金1000元(考核奖惩条件另见)。兼任年级组长的辅导员津贴每月增加200元,其待遇与任职时间同步。
  为了进一步理顺学生管理的体制与机制,同时也考虑到学生工作的稳定与连续性,学院决定从07届开始,以系为单位安排辅导员的工作量,逐步实现二级管理的模式与格局。
  关于辅导员行政、业务的晋级事宜,学院将作专门研究,学院将表现出色、能胜任好新工作岗位的辅导员向其他部门输送。
  辅导员在本校离岗退休的年龄规定,参照人事处相关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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