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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提高兼课教师课时酬金的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11-01浏览次数:187

各系(部)、处、室及相关部门:
  根据沪济人字[2009]第10号《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调整课时酬金的意见(试行)》文件精神,经广泛听取意见、院务会议讨论同意,特制定提高兼课教师课时酬金实施意见如下:
一、本次提高兼课教师课时酬金的对象及相关条件:
1、在本学院连续任课4学期经考核为“合格”以上(含合格)的兼课教师;
2、必须优先服从本学院的教学安排、认真参加系(部)各类教学教研活动;
3、因学校课程安排原因造成不能连续在本院兼课的,经系(部)申请,教务处批准,累计满4学期者可视为连续计算;
4、从事教学实践类课的兼职教师,必须具有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5、无教师资格证者、中级以下职称的兼课教师,不在本次提高课酬范围(除企业来的、具有技师及以上职务的能工巧匠或经考核特别优秀者外);
6、有通报批评及教学事故者不在本次提高课酬范围。
二、提高标准:在原档次上提高5元/课时;即:
讲师80元/课时,提高到85元/课时;
副教授90元/课时,提高到95元/课时;
教授100元/课时,提高到105元/课时。
三、实施办法:
本次提高课酬范围内的兼课教师,每两年复评一次。连续8学期在本院兼课的校外兼课教师,经考核为“优秀”的,每课时再提高5元。
四、执行时间:
从2010年9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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