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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11-01浏览次数:9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预算管理,根据上海市教委《上海市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的框架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是学校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是学校各项经济活动的前提和依据。
第三条  预算按会计年度编制,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收、支、余反映资金来源和使用的计划情况。为反映学校教学活动的盈亏情况,在编制资金收支计划预算的同时,可转换为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学校经营活动成果盈亏预算。
第四条  学校应该按照“收支两条线”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节约、高效、规避风险”的原则,根据学校的综合财力编制中长期财务收支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必须和中长期财务收支计划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做到预算有安排,支出有标准,制度有依据。严禁无预算和超预算的行为,严禁随意提高支出标准的做法。学校应该通过经济责任制的方式确定预算各个环节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  学校的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应该贯彻积极稳妥的原则,该收的应该悉数收进。既要充分利用学校资源产生经济效益,又要合理规范收费。对于各种资源性收费应贯彻经济成本核算的原则核定收入标准。
(二)支出预算的编制分为日常经费预算和项目经费预算。日常经费预算包括零小办公经费、学生奖助学金、学生日常活动经费、教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四金、物业、保安、绿化、能源、通讯、零小修理等。项目经费是指按照不同的具体工作内容而编制和下达的预算,如基建、修缮、购建固定资产、专业建设、招生、就业等。跨年度项目应按会计年度每年审批。
第七条  预算的编制执行零基预算编制原则,完全按照工作的实际需要来确定资金的安排。坚决杜绝把预算作为零用钱、小钱柜的做法。在预算的编制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人员经费、交通费、差旅费、招待费支出。各预算项目内除非有文件明文规定外,一律不得开支上述经费。在预算的编制过程中应杜绝使用效率低下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严格控制形象工程支出。
第八条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工作机构,各职能部处室系直属单位是预算执行的责任部门。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
第九条  预算的编制采取“自上而下,领导集体决策”的办法。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由院长主持预算的编制。学校每年预算的编制从11月份开始,12月底完成。预算在经董事会批准通过后应报上海市教委备案。
第十条  预算从编制到最终董事会批准,要经过“两下两上”。
(一)“一下”阶段。院务会议对要编制的次年预算进行专题研究,提出预算编制的整体设想。主要包括:年度预算中资金应保证的重点工作,收入应达到的目标,人员经费增长的幅度,年度资金结余的额度,以及风险基金、发展基金的提取数或动用数。在此基础上匡算出年度支出的总额度,人员经费、教学经费、学生经费、管理经费、后勤经费等与以前年度增减的比例与原则。此预算的总体设想布置到职能部处。
(二)“一上”阶段。各职能部处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按照所分管的范围进行调查研究。在总结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院务会的总体设想,提出下一年度预算建议数,主要包括:
1.收入预算项目及金额。
2.预计需在下一年度继续进行的预算项目经费结转额度。
3.下一年度中跨年度项目新增预算额度。
4.下一年度正常项目及经费额度,新增跨年度项目经费额度及后续年度经费额度。
各职能部处的预算应填制预算申报表。预算额度应有计算过程,项目经费应编制项目经费审批表。项目预算申报表和项目经费审批表应报分管院长审阅并进行综合平衡,在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抄送财务处。“一上”阶段大约三周完成。在此阶段,对于新增的重点项目,分管院长要组织进行论证并得出初步结论。
财务处对于各职能部处室上报的预算建议审核汇总后,提出全院预算安排的初步建议报院务会议。此阶段约三周时间完成。
(三)“二下”阶段。院务会议对各职能部门上报的预算建议进行讨论,对于必须确保的收入的项目和金额进行确认,对于可以增加的收入项目及数额提出要求。对于支出建议按轻重缓急进行排队。排队的总原则是:先人员经费,后其他经费;先日常经费,后项目经费;先受益快、受益面广的项目,后一般项目。讨论项目预算时要严格进行筛选,对项目的可行性、合理性、将达到的目标和成果,以及产生的效益进行充分的讨论,必要时要求建议部门提供详尽的资料。在充分讨论平衡后,由院务会议形成年度预算建议草案,并下发至各职能部处。
(四)“二上”阶段。各职能部处室对于院务会议下达的预算建议草案认真进行细化落实。如需要新增和调整项目须在分管领导的组织下,在分管院长范围内进行项目和额度的调整。对于调整后确定的预算草案,各职能部处应填写“二上预算建议表”,并附签字齐全的项目经费审批表、可行性研究或论证评估报告一并交分管院长提交院务会议。同时抄送财务处。此阶段约两周时间完成。
第十一条  院务会议对“二上预算建议表”进行讨论,通过后汇总形成学院“年度预算建议草案”。草案在报董事会批准后,由院务会议下达院内各部门执行。

第三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二条  日常经费预算的执行应该严格按下达的定额执行。其中零小定额经费超支不补,节余留用。日常经费中不得开支项目经费的内容。日常经费的预算下达一般分年初和年中两次下达。
第十三条  日常经费中的人员经费、能源经费等逢国家政策出台,必须进行调整增加支出,而额度不足时,可先行由分管院长批准予以支付,之后再办理调整手续。
第十四条  零小定额经费如发生不足支付的情况时,应由部门写出书面原因经分管院长批准后由分管院长业务费支付,分管院长不能支付的可申请院长从学院机动费中解决。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经费在支出时必须附有审批手续完整的项目经费审批表,以及经过论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论证报告。可研报告、论证报告应有论证负责人的签字。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预算支出的内容和时间进行,并必须符合相关财务手续方可办理。
第十七条  院分管领导机动费和学院机动费在用于项目支出时,同样必须编制预算项目审批表,按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八条  如因情况变化,列入预算的项目收入减少、支出增加应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并抄告财务处。对于数额较大的,还应向院务会议报告。
第十九条  财务处应及时掌握学校预算执行情况,每一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汇总,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年度结束应将预算执行情况向院务会议报告。对于预算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不按预算执行、铺张浪费、违反财经纪律以及达不到预期目标等情况,应及时向院领导报告,以便院领导采取措施,纠正执行中发生的偏差。

第四章  预算的调整
第二十条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进行调整。因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特殊原因可进行调整。调整分为个别分散调整和集中调整。如在年度内项目收入总额减少5%或总额超过两百万元应及时向院务会议报告同时应提出支出预算削减方案或动用发展基金方案。若年度内收入总额减少10%或总额超过400万元,以及动用发展基金超过院务会议权限的应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预算的个别分散调整是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个别小额调整。一般当支出增加不超过5%,金额不超过两千元的定额经费可由分管院领导由分管机动业务费中调整。属于项目预算经费,定额超过上述限额且不超过五万元的应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后,由学院机动费调增。若须调增的预算大于五万元的,须由院务会议审议后批准。若全院须调增的预算开支大于学院机动费数额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每年的十月份开始对全院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调整工作。在预算检查调整时,应分大类检查收入、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同时应预计全年的收入总额和支出总额。对于已经出现的预算偏差,要分析原因。在进行预算调整时,首先在项目之间进行调剂,必要时可将部分支出推迟到以后年度进行。如确需增加支出总盘子的,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所有进行预算支出调整的事项,均应办理相应的书面审批手续,应写明项目进展情况、超预算的原因以及解决办法,再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预算管理的经济责任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预算管理办法的支出,财务处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务会通过后执行,由院财经领导小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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