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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货币资金运作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11-01浏览次数:134

为规范学校货币资金管理,保证货币资金安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济光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本办法适应于学院、学院下设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二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要有效实施本办法,并对保证货币资金安全完整负责。
第三条  学院所有银行账户必须集中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集中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学院新开设或撤销银行账户,必须由财务处书面报告法人代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学院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属于学校的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截流,不得私设“小金库”,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五条  对于学院的各项收入,应明确收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保证足额按时交纳学院财务处。对于收入需缓缴或不能足额缴纳的,责任部门应将原因及进一步的工作打算书面报告报分管院长和院长。经过努力确实不能收回的收入,在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核销。
第六条  严禁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包括收取利息)出借、或垫付资金。必须预付的款项应按照批准的预算和合同执行。严禁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种形式的资金担保。
第七条  加强对学校银行帐号的管理,严禁出租出借银行帐号。不准替其他单位进行代收代付资金。如确系委托代理业务,应由学院与委托单位签署委托代理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理顺经济关系,不损害学院的利益方可进行。
第八条  根据上海市教委《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学院不得用教育事业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科研收入中的学费、拨款等经费从事企业债券、证券等风险较大的投资。学院的所属单位不得从事对外投资活动。对于为提高教学质量,为学生实习、实践和就业而必须投资设立企业或参股其他企业的投资,必须在经过认真论证,并报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学校为提高资金效益,可利用闲置资金购买国债进行投资,但必须报经院务会议审查批准,由院长授权财务处具体操作进行。
第十条  学校为提高资金效益,由财务处在保证资金使用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具体操作定期存款、协定存款和通知存款的工作。凡涉及活期存款转存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续存或转存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经学校财务处处长审批,并指定两个专人具体操作,同时指定两个专人负责定期存单的保管。由基本户开户银行将资金划转到其他银行的须由院长审批,超过500万元的,要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学院事业的发展必须与预算相适应,有效防范财务风险。学院不得举债取得资金进行学校的日常运作。学校如须举债进行基本建设建设时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经董事会批准并征得上海市教委的同意。
第十二条  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货币资金支付的申报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1.通过预算分配的各项支出,经办人应对其真实性负责,批准人应对其合法性、合规性和以及经费使用的效益负责。
2.已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项目支出,用款单位应持有经过批准的项目经费审批表,事先提出申请。属于设备采购、房屋修缮、基建工程等支出的,应附上经批准的经济合同,如分期付款还应附上用款计划,经财务处核查同意,上报用款单位的校分管领导批准。属于应审计范围的支出,应出具相关审计报告,方可支付剩余款项办理报销手续。有关人员的责任按《关于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大额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
1.大额资金管理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前安排、责任明确。
2.大额资金支出的定义:主要包括大额银行存款支出或转出和大额现金支出。
3.凡单笔银行存款支出或转出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万元和单笔现金支出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千元的,属于大额资金支出。所有大额资金均包含等额的外汇金额。
银行存款大额资金支出业务包括基建资金业务,但不包括按银行核定额提取和支用的备用金、按月发放的在职人员工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学生的生活补贴、困难补助、助学贷款、奖学金业务。
现金大额资金包括未计入工资单的各类津贴、会议费、差旅费、评审费、接待费等业务及预借差旅费等。
凡预算之外的业务均属于大额资金的范畴,在未有获得经费追加之前均不得支出。
4.大额资金使用的申报程序。
凡需要学院院长以上审批的大额资金支出业务,校内相关部门必须提前至少十个工作日填写《大额银行存款资金用途审批表》或《大额现金支取审批表》,通过财务处上报。
5.大额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
凡单笔达到或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支出金额,应由学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授权由院长审批。
凡单笔达到或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支出金额,应由学院院务会议集体审批。
凡单笔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支出金额,院领导机动费超过1万元以及任何动用学院机动费的支出,单笔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现金支出应由院长审批。
凡单笔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支出金额,应由分管院长审批。
凡单笔达到3千元低于1万元人民币的现金支出金额,由分管院长审批。
凡单笔达到1千元低于3千元人民币的现金支出金额,由财务处长审批。
6.大额资金业务的审批人应严格按照大额资金使用审批权限切实履行审批职责,对不符合规定的大额资金使用申请,审批人应拒绝审批。
大额资金业务的经办人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未按规定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大额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报告。
7.学校应当形成定期对大额资金动向进行磋商的制度。财务处应关注大额资金流向,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院领导汇报。
第十三条  为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 财务处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十四条  财务处应认真执行本规定,对支出的相关票据、单证、附件是否齐备,批准范围和权限是否正确,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进行审核,经复核确认无误后,及时办理支付手续。有关财会人员应对各自承办的业务负责。
第十五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财务处不准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不准开具无限额和收款人的“空白支票”。
第十六条  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七条  财务处应充分发挥在资金运作中的监督作用,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各种支出有权坚决不予办理。对于弄虚作假危害学院利益的各种行为及时向学院各级领导反映,可按职权范围停止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经费使用,并有权要求组织给与相关责任人予以进一步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财务处负责人对每月的银行对账单必须认真核查,于下月十日内经财务处长审核签字,交院内部审计负责人复核签字,并上报校财务主管校长审签后与当月的会计凭证一同保管。
第十九条  院财务处应定期组织全校的库存现金核查和银行账户清理,发现问题应提出处理建议,及时报财务主管院长决定。
第二十条  学院及所属单位的对外投资、往来款项等债权债务,财务处应指定专人及时进行清理,发现问题应提出处理建议,及时报财务主管院长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院必须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董事会的要求,做好外部审计工作。学院应创造条件组织内部审计,对学院资金的真实性、完整性、资金收支业务的合法性,以及资金核算、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如发现该审不审、该处理不处理的问题,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关于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院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院财经领导小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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