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外籍教师在我校能够正常的工作生活,顺利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外籍教师所在系(部)应在外籍教师到校以后,将聘用合同、简历、各种资格证书和护照复印件送人事处备案。
二、外籍教师到校后要填写外籍教师登记表,要求内容属实,不得虚报。登记表一式三份,由外籍教师所在系(部)、学校人事处、学校存档备案。
三、外籍教师到校后,需立即提供办理专家证和外国人居住证等的有关材料。
四、认真查看外教护照签证,保留护照复印件,记录签证件有效期及允许停留时间。
五、外籍教师所在系(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外籍教师工作,要及时与学校人事处联系和沟通外籍教师有关情况。出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外籍教师所在系(部)应及时转达学校对外籍教师的要求,并在外籍教师到达初期协助其安排熟悉环境及有关注意事项。
六、在市内没有居住条件的外籍教师住处原则上必须安排在校内指定公寓或校外指定的住处,住处应确保安全,不得留宿外人。
七、外籍教师离开学校到外地旅游、访友或参加会议时必须与所在系(部)请假并随时保持与学校的联系,防止出现交通及安全事故和其它意外。
八、校内教师、学生与外籍教师的一般性交往,不必事事请示;但要求我方人员应注意内外有别,遵守保密制度;特别注意保守有关国防机密及内部文件。
九、外籍教师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处负责,外事办公室主动配合,要贯彻内紧外松的原则,各部门紧密配合。外教到任后及时将外教的基本情况通知所在系(部)的安全、保卫部门,在他们的指导与配合下工作。
十、切实保障外籍教师的人身、财产安全,做好防盗、防火等工作,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十一、遇有特殊情况,必须立即请示外事办、人事处、保卫处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妥善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