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随着我校外事工作的不断发展及对外交流合作的日益增多,为使外事人员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外事工作管理,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院办(外事办)是负责我校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工作机构,是执行外事政策和处理重要外事工作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 外事人员工作的主要事项:聘请外籍教师来我校任教、访问讲学、开展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派选教师、科研人员出国讲学、访学、研修、出席境外学术会议;办理出国手续等。
第四条 外事人员守则
(一)严格贯彻国家外事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内外有别,提高警惕,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严格保守工作、文件、资料的秘密;坚持外事工作无小事的原则;
(三)如实反映情况,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顾全大局,协同对外;遇到突出事件应及时报告;
(四)严禁酗酒。在外事活动中,饮酒不得过量;
(五)对待外籍人员,以诚相待,以礼相迎、不卑不亢,依法依章办事;
(六)尊重中西文化差异,从大局出发协调双方关系;
(七)按时上下班,严格遵守和执行考勤制度;
(八)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其它事情;
(九)接听电话有礼貌、有记录、有落实;
(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十一)认真学习理论,刻苦钻研业务,团结协作,勤奋敬业,忠于职守,努力工作,尽职尽责,求真务实,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管理能力和工作效率。
(十二)不许背着组织同外国机构和外国人私自交往;不许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营私谋利;不许向外国人索受礼品,严格执行收授礼品的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外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