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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外事工作归口管理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15-11-01浏览次数:267

  为稳步、扎实、有序推进学院国际以及港澳台交流与合作,更好地服务学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外事工作的方针和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条例:
  1. 学院国际以及港澳台交流与合作严格遵守中央和上海市的外事工作法律法规,并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
  2. 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公室作为学院的外事工作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学院的国际以及港澳台交流与合作工作。
  3. 学院鼓励和支持各院系开展国际以及港澳台交流与合作, 逐步使各院系成为交流与合作的主体。
  4. 各院系引进或聘用外籍专家、教师以及开展各类涉外交流与合作项目必须上报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公室,经院务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5. 学院鼓励教师出国(境)进修访学,参加合作科研,支持教师积极申报争取上级部门及国家的项目经费。
  6. 教师出国(境)要严格申报及审核程序,出国(境)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须与学院人事处签订相关协议。
  7. 教师出国(境)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逗留期限。确因学习或工作需要必须提前提出申请,经职能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院务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延长。
  8. 教师出国(境)如期返校后,必须在15天内提交出国(境)人员汇报表。经费报销事宜,经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公室及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到学院财务部门办理。
  9. 学院积极创造条件,注重学生的能力培养,组织学生出国(境)学习与实习。
  10. 学生出国(境)学习与实习,必须遵循学生自愿、家长同意的原则,程序规范,且必须与学院签订相关协议。
  11. 学生出国(境)学习与实习,涉及学籍管理事项的,按学院教务处和学生处的意见办理。
  12. 学生出国(境)学习与实习,原则上自费。对个别表现突出,成绩优异,并获得各类国(境)外合作学校或政府补助的学生,由学校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13. 对出国(境)的教师和学生,由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行前教育。
  14. 学院行政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国(境)外考察、出访活动,由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公室负责组织,人员名单必须经院务会讨论通过,经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执行。
  15. 学院组织的以院领导任团长的组团出访应提前一年由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公室提出计划(包括出访时间、人数、国别),经院务会讨论通过,经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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