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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国际合作交流工作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5-11-01浏览次数:334

  为稳步、扎实、有序推进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管理条例:
  一、凡因工作需要,以学校名义,由学校经费支出而开展的各级各类出国(境)交流合作事项,应根据本管理条例组织实施。
  二、学校对对外交流合作工作实行归口管理,严格按照《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外事工作归口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三、学校根据转型发展和国际化办学的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工作。
  四、学校和各下属院、系的出国(境)交流合作项目应该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明确经费来源,列入相应的预算计划。学校原则上不组织计划外的出国(境)交流合作项目,确因工作需要的临时性出国(境)交流事项须经院务会议批准方可组织实施。
  五、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应该围绕学校发展和工作需要,有明确的目的、内容和预期成果,参加项目的团组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行程、预算经费执行,并在活动结束返回后15天内提交交流总结报告,由学校对外交流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六、本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校人事处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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