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学校财产的责任心,加强物资管理工作,维护设备器材的完整和有效使用性,避免学校财产遭受不应有的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1、 使用或保管学校仪器设备、器材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应予赔偿:
1) 不遵守操作规程而损坏的责任事故;
2) 未取得操作合格证而使用大、精、贵、稀设备,造成损坏的责任事故;
3) 未经同意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造成而损坏的责任事故;
4) 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当而造成损坏的责任事故;
5) 其他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责任性事故。
2、 处理与奖惩:
1) 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时,当事人必须立即写“损坏、丢失设备及器材报告”,所在单位应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如实上报。
2) 赔偿处理权限:低值品及一般材料损失总值在500元以下,由各单位负责人核查,报后保资产管理处审批处理;损失总值在500元以上,由各单位负责人核查,报后保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分管院长审批处理。
3) 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金额计算,并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认识态度进行赔偿,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确定赔偿额度,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
4) 如仪器设备损坏后,可修复并不降低原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经鉴定合格,可按修理成本实际支出赔偿。
5) 对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的,或者造成损失重大后果严重者,除责令赔偿外,根据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通报批评、直至解聘。
6) 对工作积极认真负责,爱护设备节约器材成绩显著,或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大损失者,经本单位推荐,后保资产管理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后,可适当给予表扬及奖励。
7) 赔偿费由本人到校财务处缴付,财务处开具凭证。
3、 本办法由后保资产管理处起草,从学校批准之日起实施,委托后保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