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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基建(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1-03浏览次数:4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基本建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修缮或工程咨询服务类等(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后保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和执行学校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核,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负责学校建设项目的实施和部门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财务处负责建设项目的资金核拨、预算、计划、财务决算等有关项目财务管理。

第五条  纪委参与项目决策、项目招标、合同签订、项目建设等重点环节的监督。

第六条  二级院系负责的政府扶持等专项资金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二章  规划立项

第七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财务状况,后保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编制校园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基建(修缮)计划,提交院务会审定,超过3000万以上的重大项目报校董事会确认,建设资金纳入校年度财务预算,由后保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

  重大建设项目立项后必须以书面形式在醒目位置张贴公示一周。由后保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凡未按规定立项批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对违反规定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除勒令停工外,学校将追究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项目招标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招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招标的组织工作由后保资产管理处负责。

第十条  凡经立项批准估算在5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后保资产管理处、纪委共同商量直接发包;估算在5100万元的,经院招标领导批准后组织议标、邀请招标或校内外公开招标;估算在200万元(政府扶持资金100万元)以上或达到公开招标要求的建设项目,经校招标领导组批准后,委托招投标代理公司进行社会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  凡需招标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编制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并按审批流程完成招标文件审核。凡参加学校建设项目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关资质证明,后保资产管理处对施工单位要严格把关,不准未取得相应资质或在学校以往建设项目中不诚信的单位进校施工。

第十二条  学校内部招标的建设项目,由后保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纪委、财务处等部门人员参加,评标小组人员一般为57人。

第十三条  校内公开招标项目完成招标后,由后保资产管理处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校园网上公示。

第四章  项目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合同主要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价格、项目工期、付款方式、结算依据、工程审计等内容。

第十五条  合同附件。工程合同还必须包括基建工作廉政协议、工程安全协议、文明施工承诺书等附件。

第十六条  合同洽谈。合同洽谈须有两名专业人员参加,1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请纪委财务人员一起参加。

第十七条  合同管理。后保资产管理处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与材料供应等单位要严格管理,监督检查上述单位合同执行情况。对不履行合同的单位,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每个建设项目建设部门必须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项目的各个岗位要配备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制。对在项目管理中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有关人员,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工程预算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后保资产管理处负责聘请工程监理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设计。发现设计图纸有问题,确需要变更时应及时提出,根据变更金额的大小按相关规定程序修改。变更资料要齐全,同时要加强变更事项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规格品牌使用建筑材料,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需要进行调整,必须经建设单位批准。工程监理和建设单位要加强建筑材料的检验,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一律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  加强签证审核管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签证必须内容具体、描述准确。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审核,由项目负责人或分管处长审核签字方为有效。任何未按程序签署的签证均为无效签证。

第二十三条  后保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消防安全、施工安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要及时处理。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项目投资控制。新建项目实际投资原则上不得超批复概算投资。凡涉及项目内容重大调整需要增加预算时,必须由项目责任人书面报告分管院领导,并由分管院领导提请院务会批准,方能追加投资。

第二十五条  签证和变更的支付。项目签证和设计变更所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后一并支付。如签证变更内容涉及增加投资较大,必须签订补充合同,付款比例可参照原合同约定。

第二十六条  工程款支付的比例。严格按照合同条款付款,不得突破合同约定支付比例。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前,工程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工程款支付至审定结算总价的95%,其余5%在保修期满后支付。工程项目在50万元以下的不支付预付款。

第二十七条  工程款审批的权限。支付单笔   万元以上的工程款,除后保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纪委等部门会签外,还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聘请财务监理的重大项目必须由财务监理审核签字后再报批。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且自检合格后,应向建设部门提出竣工验收,并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纸和施工管理资料,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保书等资料。资料不全的建设项目,一律不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  一般项目(100万元以内)由后保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验收,重大建设项目,由分管基建工作的院领导主持验收(报建项目须邀请政府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参加),有关职能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验收的内容严格按国家规定和合同条款进行,验收过程中必须认真做好记录,验收结束后由参与验收各方签署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报告。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移交使用,不得进入决算审计程序。

第八章  审计与决算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按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合同、工程预概算、项目的变更签证、竣工决算等。

第三十三条  重大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由后保资产管理处根据审计报告,及时向院务会报告项目的建设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第九章   项目档案

第三十四条  建设部门应由专人负责项目的档案管理,严格按规定收集整理项目文件、合同、资料、图纸和审计报告等,归档后移交院档案室。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基建工作的制度和廉政建设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明确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制约措施和责任制度。

第三十六条  加强责任追究。对不按规定办事,违反纪律的行为,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后保资产管理处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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