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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26浏览次数:141

各二级学院、系、部,各处、室、中心、所: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提高工作效率,现对学院公文文号拟制提出如下要求:

一、规范

公文办理应按《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执行,格式按《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9704—2012)。

二、具体要求

(一)标题

1.上行文用完整的公文标题,即由发文机关、事由与文种名称三个部分构成,如“中共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的请示”,“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关于××××××××××的请示”。下行文标题可省略发文单位,如“关于××××××××××的通知”。

2.一个标题原则上不出现两个或以上的“关于”、“通知”。转发上级公文,若被转发的公文标题中有“关于”二字,则转发的公文标题不出现发文单位和“关于”二字,如“转发《×××关于××××××××××的意见》的通知”。若被转发的公文文种是“通知”,则转发的公文标题最后不另加“通知”二字,如“转发《×××关于××××××××××的通知》”。为防止重叠和繁琐,可直接转发最高一级机关的发文,避免多次转发。

3.标题转行时,词意必须完整,关键词不能分开,“的”、“等”、“与”、“和”等字不能作为行首字。

4.“征求意见稿”、“试行”、“修订”应放在书名号内,可用括号表示区别。

(二)文种

1.公文种类主要有(15种):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2.已停止执行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中的公文文种:指示、条例、规定已不再使用;原为“会议纪要”的公文文种改为“纪要”。

3.下发计划(规划)、总结类和规章制度类公文,必须用“关于印发《××××××××××》的通知”。

4.向上级主管部门(市教委、市教卫工作党委等)行文一般用“报告”、“请示”。

5.向上级主管部门的下属单位或不相隶属单位行文一般用“函”。注意:向不相隶属机关要求审批事项,也应用函行文,不能错用请示。

(三)文号

为保证公文流转工作及时有效进行,现对学院公文文号拟制提出如下要求:

1.部门请示(蓝头)文号使用调整为:机构+年份+编号,例如院办[2016]1号。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沪济办

院办

沪济党

党办

沪济质

质管

沪济人

人事

沪济后

后保

沪济实

实训

沪济财

财务

沪济后勤

后勤

沪济建筑

建筑

沪济教

教务

沪济图

图文

沪济建工

建工

沪济学(1)

学生

沪济招

招办

沪济经

经管

沪济学(2)

学工

沪济继

继教

沪济机

机电

沪济组

组织

沪济纪

纪检

沪济护

护理

沪济工

工会

沪济思政

思政

沪济基础

基础

2.发文(红头)文号使用调整为:济光+机构简称+年份+编号,例如济光院办[2016]1号。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沪济

济光政

沪济党

济光党

沪济院议

济光院议

沪济办

济光院办

沪济党办

济光党办

沪济质

济光质

沪济人

济光人

沪济后

济光后

沪济实

济光实

沪济财

济光财

沪济图

济光图

沪济招

济光招

沪济教

济光教

沪济纪

济光纪

沪济继

济光继

沪济学(1)

济光学生

沪济工

济光工

沪济组

 济光组

沪济学(2)

济光学工

沪济团

济光团

 

 

 

 

 

(四)正文

1.发文对象

(1)上行文(请示、报告)应当主送上级机关,而不是上级机关的内设机构。

(2)院内发文对象原则上统一为:(党)“党委各部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政)“各二级学院、系、部,各处、室、中心、所”,(党政联合)“各党总支、党支部,各单位、部门”。其中“部门”指学校的党政群部门;“单位”指院、系、部。

2.文件、文字材料中凡涉及“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的,不称“学校”、“我校”,统一称“学院”、“我院”;涉及校领导时,不称“校长”、“副校长”,统一称“院长”、“副院长”。

3.文中提到各单位(部门)时应用全称,如要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如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济光学院”)、院长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办”)。

4.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可提工作建议,结语应使用“请批示”,“请审阅” 。请示应一文一事,结语应使用“请审批”,“请批复”;一头主送,不送个人,不抄送下级,不越级。

5.路线、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用“制定”;方案、规划、计划、措施用“制订”。

6.制定规章制度时,制度最后两条内容,先写负责解释的单位(部门),后写制度施行时间;属于修订的制度,写上原制度同时废止并标出文号。如“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聘任工作实施方案》(沪济人[20**]**号)同时废止。”

(四)格式

各院系、部门拟文时,应下载相应公文模板编排好格式,再送院长办公室,不符合规范的将发回重新编排。

其中较易出错的问题强调如下:

1.发文字号,年份应使用六角括号“[ ]”括注,不得使用“()”、“【】”、“{}”等,序号前不加“第”字,不编虚号。文号应为“3号仿宋_GB2312字”。

2.标题应为“2号方正小标宋简体字”,正文为“小3号仿宋_GB2312字”。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二)”,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层次序数不能倒用,“一、”不能写成“一.”,“1.”不能写成“1、”。

3.页面设置时,页边距为:上3.7cm,下3.5cm,左2.8cm,右2.6cm。

4.行距一般设28磅。

5.附件主体应放在公文落款及日期之前,应为“3号仿宋_GB2312字”。印发、转发文,在正文中不标明附件。

6.取消主题词。

(五)注意事项

1.以学院党政名义印发的公文,发文稿纸首页必须有各拟文单位(部门)负责人的签字,再送院长办公室。

2.拟文单位(部门)不得直接送院领导签发,必须经院长办公室审核后,由院长办公室呈送院领导签发。

3.急件需在发文稿纸首页的“紧急程度”栏标注最迟印制时间,需在拟稿人处注明联系人电话,便于联系。

4.需会稿的文件,由拟文单位(部门)负责流转。会稿应注意效率,一般一个单位(部门)会稿时间不超过1天;急件不超过半天。

5.校级或校级以上的评优评奖结果、规章制度,需按相关制度,经院务会、党委会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再发文。

三、其他

学校其他文字材料,包括提请党委会、院务会的议题材料,呈送院领导的请示报告,各单位(部门)函件、通知等,均应参照上述公文要求,如不符合规范将发回重新修改。

 

 

            院长办公室

201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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