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系、部,各处、室、中心、所: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提高工作效率,现对学院公文文号拟制提出如下要求:
一、规范
公文办理应按《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执行,格式按《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9704—2012)。
二、具体要求
(一)标题
1.上行文用完整的公文标题,即由发文机关、事由与文种名称三个部分构成,如“中共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的请示”,“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关于××××××××××的请示”。下行文标题可省略发文单位,如“关于××××××××××的通知”。
2.一个标题原则上不出现两个或以上的“关于”、“通知”。转发上级公文,若被转发的公文标题中有“关于”二字,则转发的公文标题不出现发文单位和“关于”二字,如“转发《×××关于××××××××××的意见》的通知”。若被转发的公文文种是“通知”,则转发的公文标题最后不另加“通知”二字,如“转发《×××关于××××××××××的通知》”。为防止重叠和繁琐,可直接转发最高一级机关的发文,避免多次转发。
3.标题转行时,词意必须完整,关键词不能分开,“的”、“等”、“与”、“和”等字不能作为行首字。
4.“征求意见稿”、“试行”、“修订”应放在书名号内,可用括号表示区别。
(二)文种
1.公文种类主要有(15种):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2.已停止执行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中的公文文种:指示、条例、规定已不再使用;原为“会议纪要”的公文文种改为“纪要”。
3.下发计划(规划)、总结类和规章制度类公文,必须用“关于印发《××××××××××》的通知”。
4.向上级主管部门(市教委、市教卫工作党委等)行文一般用“报告”、“请示”。
5.向上级主管部门的下属单位或不相隶属单位行文一般用“函”。注意:向不相隶属机关要求审批事项,也应用函行文,不能错用请示。
(三)文号
为保证公文流转工作及时有效进行,现对学院公文文号拟制提出如下要求:
1.部门请示(蓝头)文号使用调整为:机构+年份+编号,例如院办[2016]1号。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后 |
沪济办 | 院办 | 沪济党 | 党办 | 沪济质 | 质管 |
沪济人 | 人事 | 沪济后 | 后保 | 沪济实 | 实训 |
沪济财 | 财务 | 沪济后勤 | 后勤 | 沪济建筑 | 建筑 |
沪济教 | 教务 | 沪济图 | 图文 | 沪济建工 | 建工 |
沪济学(1) | 学生 | 沪济招 | 招办 | 沪济经 | 经管 |
沪济学(2) | 学工 | 沪济继 | 继教 | 沪济机 | 机电 |
沪济组 | 组织 | 沪济纪 | 纪检 | 沪济护 | 护理 |
沪济工 | 工会 | 沪济思政 | 思政 | 沪济基础 | 基础 |
2.发文(红头)文号使用调整为:济光+机构简称+年份+编号,例如济光院办[2016]1号。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后 |
沪济 | 济光政 | 沪济党 | 济光党 | 沪济院议 | 济光院议 |
沪济办 | 济光院办 | 沪济党办 | 济光党办 | 沪济质 | 济光质 |
沪济人 | 济光人 | 沪济后 | 济光后 | 沪济实 | 济光实 |
沪济财 | 济光财 | 沪济图 | 济光图 | 沪济招 | 济光招 |
沪济教 | 济光教 | 沪济纪 | 济光纪 | 沪济继 | 济光继 |
沪济学(1) | 济光学生 | 沪济工 | 济光工 | 沪济组 | 济光组 |
沪济学(2) | 济光学工 | 沪济团 | 济光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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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正文
1.发文对象
(1)上行文(请示、报告)应当主送上级机关,而不是上级机关的内设机构。
(2)院内发文对象原则上统一为:(党)“党委各部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政)“各二级学院、系、部,各处、室、中心、所”,(党政联合)“各党总支、党支部,各单位、部门”。其中“部门”指学校的党政群部门;“单位”指院、系、部。
2.文件、文字材料中凡涉及“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的,不称“学校”、“我校”,统一称“学院”、“我院”;涉及校领导时,不称“校长”、“副校长”,统一称“院长”、“副院长”。
3.文中提到各单位(部门)时应用全称,如要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如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济光学院”)、院长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办”)。
4.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可提工作建议,结语应使用“请批示”,“请审阅” 。请示应一文一事,结语应使用“请审批”,“请批复”;一头主送,不送个人,不抄送下级,不越级。
5.路线、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用“制定”;方案、规划、计划、措施用“制订”。
6.制定规章制度时,制度最后两条内容,先写负责解释的单位(部门),后写制度施行时间;属于修订的制度,写上原制度同时废止并标出文号。如“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聘任工作实施方案》(沪济人[20**]**号)同时废止。”
(四)格式
各院系、部门拟文时,应下载相应公文模板编排好格式,再送院长办公室,不符合规范的将发回重新编排。
其中较易出错的问题强调如下:
1.发文字号,年份应使用六角括号“[ ]”括注,不得使用“()”、“【】”、“{}”等,序号前不加“第”字,不编虚号。文号应为“3号仿宋_GB2312字”。
2.标题应为“2号方正小标宋简体字”,正文为“小3号仿宋_GB2312字”。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二)”,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层次序数不能倒用,“一、”不能写成“一.”,“1.”不能写成“1、”。
3.页面设置时,页边距为:上3.7cm,下3.5cm,左2.8cm,右2.6cm。
4.行距一般设28磅。
5.附件主体应放在公文落款及日期之前,应为“3号仿宋_GB2312字”。印发、转发文,在正文中不标明附件。
6.取消主题词。
(五)注意事项
1.以学院党政名义印发的公文,发文稿纸首页必须有各拟文单位(部门)负责人的签字,再送院长办公室。
2.拟文单位(部门)不得直接送院领导签发,必须经院长办公室审核后,由院长办公室呈送院领导签发。
3.急件需在发文稿纸首页的“紧急程度”栏标注最迟印制时间,需在拟稿人处注明联系人电话,便于联系。
4.需会稿的文件,由拟文单位(部门)负责流转。会稿应注意效率,一般一个单位(部门)会稿时间不超过1天;急件不超过半天。
5.校级或校级以上的评优评奖结果、规章制度,需按相关制度,经院务会、党委会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再发文。
三、其他
学校其他文字材料,包括提请党委会、院务会的议题材料,呈送院领导的请示报告,各单位(部门)函件、通知等,均应参照上述公文要求,如不符合规范将发回重新修改。
院长办公室
201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