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应事先书面请假,无故缺考以旷考论处。
二、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规定的座位就坐,并将准考证、学生证等有关证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监考老师查对。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准再进入考场,逾时以缺考论处。开考30分钟后才能交卷出场,试卷不得带出考场。
三、学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答卷必须的用具,如钢笔、圆珠笔、直尺、橡皮等(开卷考试所需书籍和用具由任课教师指定),不准携带任何书籍、笔记、纸张、提包、手机等入场,已带入的应集中放在讲台上,否则作违纪处理。考试时不得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严禁使用带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和有作弊性质的通讯工具,以及制作具有作弊内容的物品进场。
四、考试铃响后,停止讲话,保持考场肃静。学生应服从监考老师的指令。试题如有字迹不清等问题,学生应举手请监考老师解决,但不得要求监考老师对题意作任何解释或提示。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场内或走廊上喧哗。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时间到,学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在原座位安静地等候监考老师收齐全部试卷后,方可离场。
五、对在考试、考查或补考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 未按“考场规则”要求出示学生证、准考证且不听劝告者;
(二) 未按“考场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本等交到考场指定地点、且不听劝告者;
(三) 考试时左顾右盼、交头接耳者(如涉及到考试内容,则按第八条处理);
(四) 不在规定时间内交卷,故意拖延时间者;
(五) 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且不听劝告者;
(六) 不按指定位置入座,且不听劝告者;
(七) 未选修某门课程而私自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者;
(八) 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并处于开机状态者。
六、对在考试、考查或补考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 在书包等上交到指定位置后,仍将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书本、笔记本、纸条、电子词典等)藏匿于抽屉内,虽没有直接抄袭但已被发现者;
(二) 在考试中,以示意、向他人或者协助他人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等方式协同他人作弊者;
(三) 在考试中,向他人传递考卷者;
(四) 考卷被他人取走,未向监考老师报告者;
(五)利用文具、生活用品,以及随身夹带或书写与考试相关内容参加考试的违纪行为者;
(六)不听劝告,违反考场纪律,执意擅自提前离场被制止,已造成影响正常考场秩序者。
七、对在考试、考查或补考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 在书包等上交到指定位置后,仍将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书本、笔记本、纸条、电子词典等)藏匿于桌面上、试卷中或手中等处者;
(二) 偷看或抄袭书本、笔记、纸条及他人试卷者;
(三) 接受他人传条、示意或向他人征询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者;
(四)利用作弊违纪物品与工具等抄写公式及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五) 在考试结束时将考卷携带出考场,造成考卷遗失假象者;
(六) 在考场外以各种方式向考场内传递涉及考试内容的有关信息者;
(七) 协助他人代考者。
八、对在考试、考查或补考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拿取他人试卷者,相互交换试卷者;
(二) 考试之前,采用非法手段盗得考卷样张或窃取涉及答案内容者;
(三) 将涉及考试内容的有关信息传出场外、部分或全部让他人代做者;
(四)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高科技手段作弊者;
(五) 利用不正当手段对已上交的考试答卷进行涂改、销毁者。
九、对在考试、考查或补考中有下列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组织作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
(二) 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三) 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十、对剽窃、抄袭他人考核成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凡在国家和市级各类考试中发生的舞弊行为,均按上级指定的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