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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公用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26浏览次数:172

第一条  为加强本校房屋的统一管理和合理使用,保障学校房屋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用房是指产权属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的一切房屋及其附属配套建筑。

第三条  学校公用房实行二级学院、系、部、处、室、中心、所分级管理体制。学校设立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资源配置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房屋固定资产与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调配,管理及使用的改革和政策研究,办事机构设在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是本校公用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资源配置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实施。

各公用房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使用范围内房屋的调配,管理和安全维护。

第四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与校内各使用单位签订有关用房协议。各单位用房如有变更需及时向学校申报,学校每年对用房协议核定一次。

第五条 因工作量变更、增设机构等原因需要用房时,由用房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固定资产资源配置领导小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调拨相应用房。

第六条 项目结束、任务减少、编制缩减或机构撤并时,原用房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上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按时办理用房退交或调整的手续。

第七条 各类公共用房(包括公共教室,二个以上单位共用的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和教工宿舍等),由学校主管部门选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专项管理。

第八条 各类教室,包括校,系公用和专用教室,制图教室,语音教室,电教教室及教师休息室等附属用房,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使用。

第九条 各类生活保障用房(学生和教工)宿舍、食堂、浴室、锅炉房等)由后勤保卫处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条 各单位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校内外单位之间相互转让房屋使用权,不得将房屋出租或变相出租给校内外其他单位,不得当作资产投资,入股,抵押。违反规定者,学校将收回其涉及的房屋面积,没收非法所得并加收非法所得三倍罚款。

第十一条 各单位使用的公用房须服从主管部门的统一调配,拒不服从调配者,学校有权收回。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防止浪费房源,凡闲置时间长达一年或使用不当的用房,学校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另作他用。

第十三条 教职工离岗、退休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退交原工作用房。回聘者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内部调剂。

第十四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会同后勤保卫处负责学校房屋建设和大、中、小维修计划的制定,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工程项目论证和招标,后勤保卫处负责修缮工程的监督与实施;所有修缮工程均应通过使用单位和资产与设备管理处验收并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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