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加强学院内涵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学院管理民主化、科学化,特成立学院教学工作(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教学工作(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全院教学与科研的指导、咨询、审议、评定及监督机构。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院教学工作(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为人正直、办事公道、具有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的、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学、管理人员和在校外有一定影响的专家组成。
第四条 院教学工作(学术)委员会由11-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下设秘书处,附设在教务处,负责会务筹备、组织及闭会期间的日常事务办理及文件处理等工作,上述人员须由学院院务会讨论通过,学院聘任。
第五条 院教学工作(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委员因个人原因不再接受聘任或无故连续三次不能出席院教学工作(学术)委员会工作会议,可视作自动退出该委员会。如需替换或产生新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出,学院院务会通过,学院聘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指导并审议学院的办学方向、定位目标、教学基本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改革及实训基地建设等重大事项;监督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运行。
第七条 审议学院教学、科研等重大发展规划与方案、专业设置与调整、重点专业建设等项目。
第八条 审议、检查及验收院级精品课程、教学研究、教改课题、科学研究及教材建设等项目,择优推荐市级项目。
第九条 审议评定学院教学、科研成果等重大学术事项,评审申报奖励的各类成果,并提出审核推荐意见。
第十条 审议学院教学重大事故的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指导系级专业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承担学院委托的其他有关任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院教学工作(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主任委员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院教学工作(学术)委员会在决议事项时,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可有效;会议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超过出席会议人数的一半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向主任委员请假,但不得找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所讨论的议题如与本人或亲属直接相关,应予以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院院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