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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7-10-09浏览次数:170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2017625日院务会议讨论通过)


  1. 总 则

  1. 为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对学生作出处理的行为符合“程序正当、依据正确、结果公正”的原则,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3.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国家计划内学生。

  4. 学生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提出申诉;学院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正确处理学生的申诉。

  1. 处理申诉的组织

  1.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简称委员会),挂靠在院长办公室,负责受理并审查、处理学生申诉。委员会向院务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2. 委员会由8名委员和24名临时委员组成。

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分管院领导担任。其他委员由院长办公室、教务处、后勤保卫处、后勤服务中心、学生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担任委员的部门负责人更换时,由该部门接任负责人自然接替原负责人担任委员。

  1. 临时委员由12名教师代表和12名学生代表担任。教师临时委员由院工会确定。学生临时委员由院学生会确定。临时委员不能由申诉人所在院系的教师、学生担任。

  2. 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1. 书面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2. 召开复查会议,处理学生申诉问题;

  3. 复查意见报院务会议审定,并将申诉复查结果送达申诉人。

  1. 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办公室)设在院长办公室,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其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院长办公室主任担任。

  1. 申诉的受理

  1.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据本规定向委员会提出申诉:

  1. 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

  2. 对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或要求学生本人退学的决定不服。

  3. 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不服。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书面决定或学院公布之日起,在10日内,向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书和学院(或其部门)所作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复印件)。

申诉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 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 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3. 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人的书面申请书。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在5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1. 申诉申请符合本规定,予以受理;

  2. 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本规定第十一条确定的时限内补正;

  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诉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复查决定书:

  1. 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确定的申诉人范围;

  2. 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确定的申诉事项范围;

  3. 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本规定第十一条确定的期限内未补正。

第十三条  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在1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1.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委员会应在作出予以受理决定的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自收到申诉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在5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包括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委员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简单申诉作出处理时,可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采取复查会议方式进行复查时,可召开复查会议。

第十六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的,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审查意见应获得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采取复查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委员会应在办公室收到申诉人和处理决定部门双方的书面材料后召开复查会议。复查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学院法律顾问或相应人员应列席复查会议,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申诉人所在院系可派一名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参与讨论,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申诉人和处理决定部门的代表应列席复查会议。申诉人和处理决定部门的代表可按照议程规定,在复查会议上发言。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负责人如担任委员会委员并出席会议的,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不参加表决,不计入应参加表决委员和临时委员总人数。

第二十条  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5日内,将复查会议时间、地点通知申诉人。申诉人无故不列席复查会议的,按放弃复查申请处理,申诉复查程序自动终止。申诉人因故不能列席复查会议的,应提前3日内向办公室提出,由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延期的,办公室应提前3日内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应委托一名代理人列席复查会议。决定延期的,由办公室另行安排复查会议时间。

第二十一条  复查会议主持人由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委员担任,记录人由办公室指派,对会议作笔录(同时进行现场录音)。复查会议遵循以下程序:

  1. 主持人介绍委员会委员;

  2. 主持人询问申诉人在临时委员中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3. 申诉人作申诉发言;

  4. 作出原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作陈述发言;

  5. 委员会进行合议;

  6. 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复查决定。

如申诉人提出有需要回避的人员,并经委员会合议同意,复查会议暂时中止,并由确定该临时委员的机构另行确定接替的临时委员后复会。

主持人对严重影响复查会议正常进行的秩序,经警告后仍不终止该行为的人员,可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二条  复查会议的书面复查决定,必须经应参加表决委员和临时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章  申诉的复查决定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应根据复查情况,按下列规定,作出书面复查决定:

  1. 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正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 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1.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 使用依据错误的;

  3. 做出原处理决定不符合规定的;

  4. 有证据证明作出原处理决定部门超越或滥用职权,或相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原处理决定被撤销后,该申诉事项发回原处理决定部门,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委员会责成原处理决定部门重新作出决定的,该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维持原处理决定,或作出加重对申诉人处罚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将书面复查决定提交院务会议审定后,方能生效,并由办公室送达申诉人和处理决定等相关部门。送达申诉人的方式至少为下列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达;在校内公布。

第二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除受开除学籍处分和退学处理的可暂缓执行外,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复查决定生效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提出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时,申诉复查程序自动终止。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九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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