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发挥优秀大学生的示范激励引领作用,进一步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长观和择业观,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订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评选对象为在校应届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学生评选之际应当已解除在校期间的纪律处分。
3.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和公益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师生反映良好。
4.具有正确的就业观与择业观,对预征入伍、自愿赴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以及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参加创新创业实践项目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评选。
5.评选市级优秀毕业生原则上需在校期间获得过校级二等奖学金及以上,且获得过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之一或在省市级及以上各类竞赛中荣获奖项者。
6.评选校级优秀毕业生原则上需在校期间获得过校级三等奖学金及以上,且获得过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之一或在校级及以上各类竞赛中荣获奖项者。
三、评选比例
市级优秀毕业生占全校应届毕业生总数的3%,校级优秀毕业生占全校应届毕业生总数的5%。
四、评选流程
1.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根据每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精神开展当年评优工作;
2.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自下而上进行推选;
3.经校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优秀毕业生名单,并予以公示七天;
4.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教委或学校发文并颁发荣誉证书;
5.对获得荣誉称号却未能正常毕业者,将撤销其荣誉称号。
五、本办法由学生处组织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