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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8-06-12浏览次数:421

为加强教学质量管理,健全和完善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教学工作中的帮传带作用,根据教育部和市教委对高职人才培养水平评估工作的要求,结合我院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教学督导组工作性质
  教学督导组工作作为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承担对全院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咨询和指导,促进学院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二、教学督导组成员组成及聘任程序
1.教学督导组成员主要由热心教学工作、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学水平高、实践和管理经验丰富、身体健康的专家组成。
2.教学督导组成员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3.教学督导组设专职组长一名,成员一般由具有丰富教学和教学管理实践经验的教师和干部组成。
4.教学督导组成员由院长聘任。
三、教学督导组主要职责
1.在学院办学指导思想,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向学院领导提出建议。
2.对学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和实训实验室建设等提出建议。
3.落实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运行,督查学院校风、教风和学风。
4.日常巡视和评价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教学环节的质量,提出指导性工作意见,重在提高教学质量。
5.收集、汇总教学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师生及管理人员对学院教学的意见,受理教学质量的咨询,提供教学与管理的决策建议和整改措施。
6.完成学院安排的专项检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开展与教学质量工作相关的教学活动。
7.参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学生申诉受理工作。
四、基本要求
1.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交流听课和教学巡查情况。每位成员每月至少安排两次听课或巡查,并填写《听课情况表》或《巡查情况表》。
2.教学督导组组长应参加学院教学工作例会及其它有关教学工作会议,通报督导过程中所了解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3.各系及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与配合学院教学督导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的查阅资料。不推诿责任,不干扰正常教学督导工作的开展。
4.学院将根据教学督导员所承担的工作量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给予一定的津贴。

  (该制度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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